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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结构引导设计的审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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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67次 时间:2010年9月07日 20:01
[论文关键词]审美能力 情感 社会关系 劳动的对象化 微观的单个劳动 心理满足感配合  
   
  [论文摘要]生存就是现实,因此把现实与审美的理想对立起来实际上是一种违背设计美学常识的见解。而设计师的任务,则是改变现实顺应潮流,引导创构理想。 作为社会消费结构中人与世界的一种精神关系,审美活动具有现实性的特征。审美活动着眼于现实的人生,寻求理想的实现和幸福愿望的达成,从中提升和超越自我。我们不得不承认主体精神性的理想是在现实关系中生成的,几乎表现在等同于现实活动,是一种消费水平理想化、艺术化的活动,与现实活动没有距离。这种活动不但植根于自然生命的深处,以生命意识为基础贯通自然与社会消费,而且又在此基础上反映出社会化的情感对整个世界消费结构的精神需要。对于大众而言这种关系形式上不但涉及功利,而且暗含着功利的强度,它以现实消费水平关系为基础,之后才超越了现实及其约束,走向心灵中理想与自由的境界。在此基础之上设计的审美活动让主体的心灵从现实关系中获得一种超越。  

  一、依靠受众自身实现审美活动  
  消费设计作品与理念一经传出就不可改变,能否产生审美作用,其决定因素就在受众。设计作品只是提供了设计审美的可能性,要使这种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就要依赖受众身上应具备的条件。条件之一,是受众要阅历丰富、人情练达,这样他就会对消费结构事件中美的信息十分敏感,容易在内心激起活动。但仅仅只是阅历和人情还不够,只能达到一种不可名状的愉悦和激动,最多只能算是审美活动中的感性认识。那么,受众还应具备的条件之二,是要具有在掌握大量艺术作品基础上形成的艺术美修养,这样才能把设计接受中的情感活动很清晰地和艺术审美范畴联系起来,使设计审美真正到位。  
  对于人的艺术修养在审美活动中的决定作用,马克思曾做过这样的表述:“只有音乐才引起人的音乐感觉:对于非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社会人的感觉和非社会人的感觉是不同的。只有凭着从对象上展开的人的本质的丰富性,才能部分地第一次产生着人的主观感受的丰富性:欣赏音乐的耳朵,感受到形式美的眼睛──简单地说,能够从事人的享受和把自己作为人的本质力量来肯定的各种感觉。”  
    
  二、受众感受设计的指导意义                 社科类论文
  (一)消费结构审美与艺术审美之比照  
  消费结构设计审美虽然离不开艺术审美范畴的指导,但设计审美决不能走入艺术审美的运动轨迹之中,不能以想入非非代替严谨的事实接受活动.设计审美是“参与生活”,不同于艺术审美“高于生活”。消费结构设计不是艺术。消费结构设计和艺术在同为意识形态这一点上是平行关系,但是从信息传递和思维发展的角度来看则是递进关系。消费设计属于最靠近社会实践的较低阶段,艺术属于稍远离社会实践的较高阶段。艺术是从社会消费主义风尚一类的直观和表象中把美的因素抽取出来,经艺术家按艺术规律进行创造的思维活动成果,它可以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发生的范围内自由想象。而设计却不同,它要力图保持直观和表象的特征,尽可能忠实于消费结构事物的本来面貌,这就决定了消费设计审美和艺术审美不同的特征。  
  一个消费结构形成的事实中可能有多个统一于一种审美范畴的因素,也可能几种因素分属于不同的审美范畴。艺术审美则是一种集中、有系统而又统于一种审美范畴的思维活动。更重要的是,艺术审美就像艺术创造一样,可以在艺术形象允许的范围内自由驰骋想象活动,想象范围可以超过作者的构思,也可以超出文艺作品中事件的限制。设计审美则不同,其审美的想象活动要局限在设计事实的框架之中而不能自由发展。受众只有结合事实的性质和意义,才能使事实中的审美因素获得想象的空间。设计审美作用不是要去理解形象,而是要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事实的意义。
  设计审美的第二层次,也就是较高层次,是在设计接受的基本过程之外,这是因为设计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设计作品以直观和表象的形式传播狭义主观信息。设计作品只反映现象,不直接反映事物的本质。设计的认识和审美作用,从设计接受的基本过程外在的内容看,也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和审美差异性,这又是人们接受设计后根据受众的自身素质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必然结果。  
  消费设计能为受众带来“参与生活”的愉悦、享受,并不是设计审美作用的全部意义,只是开了个头,是设计审美活动中较低的层次,是一种具有美感共同性特征的审美。美感共同性的现象只是暂时的,根据审美规律,必然要向以美感差异性为特征的更高层次审美发展,从而让每一位审美个体在新闻审美活动中充分施展。这一过程的表现是,受众通过具体事件的接受,发挥自己建立在艺术修养基础上的感受能力,鉴赏到现实生活中不断生发出来的、实际存在的大量生动的美。设计审美凭借人的想象天性让创造性思维自由驰骋,但它要受设计认识作用的指导,受“参与生活”的约束。  
  (二)设计审美之艺术范畴观  
  消费者一般性地接收消费结构设计只能产生一种朦胧的参与社会的愉悦和满足感,而且只是说“参与生活”,还不能完全表达设计审美的全部含义。同样,光是说“美是生活”也没有诠释车尔尼雪夫斯基这个定义的全部含义。他又进一步阐述“任何事物,凡是我们在那里看得见,依照我们的理解应当如此的生活,那就是美的。”“凡是表现了欢乐、丰满、灿烂的生活的一切,这就是美的。” 如果没有这些艺术审美范畴作为指导依据,从生活以及从设计中去审美就是一句空话,或者只能停留在较低层的美感共同性上。因此,车尔尼雪夫斯基上述关于什么是审美的具体内容的表述,可以看作是对现实生活中的审美活动归纳的两个条件:一是并非所有的生活内容都有美可审,只有具备符合艺术审美范畴内容的生活才是美的;二是审美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审美素质,要做到能在来自生活的事物中,看得见依照艺术审美范畴应当如此的内容。  
  设计对受众来说是生活的缩影,接受设计从审美角度讲,就是在艺术审美范畴的指导下,对现实生活最新变动的事实中可能出现美的因素的审美活动,这一过程符合感性认识在理性认识指导之下完成的认识规律。设计制造的事实中美的因素出现及主体对这些因素的审美活动一般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设计所影响的事件从整体上不仅具有鲜明的美的因素,而且十分集中地与某一种艺术审美范畴吻合,容易在审美意义上产生轰动效应。第二、设计所涉及的事件本身从整体上不具备明显的艺术审美范畴,而是以事件内涵的丰富性和事件互相联系的特点传递出审美信息,去激活受众的审美想象。  
    
  三、设计师的责任            论文发表期刊
  设计师们应该是日常消费生活趣味的追随者和注释者,更应该是新的生活趣味和审美趣味的积极倡导者。陶醉于日常的物质生活本身,不仅是设计家作为一个消费结构引导角色的权利,在日常消费生活中享受审美的趣味,是设计家作为的一个审美欣赏者角色的权利,而对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作出冷静的思考并且进行积极地引导,更是设计师们应尽的义务。通常被传统观鄙视的随波逐流,投人所好,甚至哗众取宠,确是体现投机家素质表现力水平的惯用伎俩,也是身为设计师的市场体系在设计实战意义上的认识水平面上移所应该做到的。  
    
  参考文献  
  [1]《艺术与现实的审美关系》,车尔尼雪夫斯基,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1979年6月  
  [2]《设计美学》,徐恒醇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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