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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论坛机制及其重构的法律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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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29次 时间:2010年10月27日 15:23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

内容提要: 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是七国集团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创设的法律机制。它在增进特定金融领域问题的识别与解决、促进国际金融标准的推广与实施、改善跨部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取得了法律成就,但也存在非正式性、松散性和代表性缺乏等法律缺陷。次贷危机催生了论坛的重构。论坛的重构,为增强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提供了历史机遇,为建立全球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为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
 
 
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是七国集团(G7)[1]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而发起设立的国际论坛。该论坛自成立以来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全球蔓延使金融稳定问题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在此背景下,金融稳定论坛以其独特的作用和法律成就吸引了各国政府、国际机构以及学界的目光。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G20)[2]伦敦金融峰会达成一致,决定新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在更强健的组织基础之上重构金融稳定论坛,以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开启了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新篇章。

一、金融稳定论坛产生的背景

20世纪90年代,金融全球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背景下,各国间的经济联系和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强,任何金融问题所引发的危机不再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将在世界其他地方引发剧烈的连锁反应。[3]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打破了亚洲经济繁荣发展的景象,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促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重要性。

1998年10月3日,G7财长和央行行长在华盛顿会晤,联合发表了一项致力于维护金融稳定并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声明。该声明指出,始于亚洲的金融问题已经暴露出新兴市场国家和国际金融体系的缺陷,为了应对当前形势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并迅速开展广泛的改革。[4]会议要求时任德国央行行长的提特梅耶就此与其他相关主体进行磋商,寻找一种新的结构以增强国家与国际监管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合作,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次年2月,在G7波恩会议上,提特梅耶提交了名为《金融市场监督和监测方面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报告,提议建立金融稳定论坛,作为增强金融市场监督和监测方面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平台,促使国际金融市场更好地运作。[5]与会各国接受了上述建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的联合公报中明确表示,将立即采取行动举办金融稳定论坛。[6]同年4月14日,金融稳定论坛第一次会议在华盛顿召开,G7财长和央行行长出席了会议。国际清算银行总裁安德鲁·克罗克特以个人身份被任命为论坛主席。

研究表明,金融稳定论坛是G7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稳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金融全球化及其伴生的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是金融稳定论坛产生的宏观背景,而1997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则是金融稳定论坛产生的直接推手。

二、金融稳定论坛的法律机制

从其产生的背景及过程来看,金融稳定论坛是G7在构建金融稳定机制方面所做的一种有益尝试。它由G7发起设立,向G7财长和央行行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提特梅耶提交的报告以及G7在波恩会议上发布的公报,论坛设立的宗旨主要在于确保国内金融当局、国际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和团体能够更有效地增进和协调各自的职责,从而更好地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完善市场运作和减少系统性风险。论坛实际上取代了G7为加强国际金融体系而设立的一系列特设工作组的职能,其主要任务在于评估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问题和缺陷,确定和监督为解决这些问题而采取的必要行动,促进成员国内主管金融稳定事务的当局间的合作与信息交换等。

金融稳定论坛每年在春秋两季定期举办全体会议,其秘书处设在巴塞尔。为支持其活动,论坛下设了若干非常设性工作组,其中主要有:(1)高杠杆机构工作组,其主要使命是采取行动减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采用高杠杆产品所引起的不稳定性;(2)资本流动工作组,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评估减少借贷国资本流动波动和降低金融体系过多短期外债风险的措施;(3)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其主要负责评估离岸金融中心对全球金融稳定的影响,以及这些中心在推行国际审慎监管标准和遵守跨境信息交换方面取得的进展;(4)存款保险工作组,其主要任务是考察国际社会有关存款保险的实践,并为考虑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制定切实可行的存款保险指引;(5)标准实施专责小组,其主要负责讨论并解决如何鼓励各金融市场实施有关加强金融体系的国际标准问题。

进入21世纪,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以及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囿于七大工业国的金融稳定论坛在讨论与国际金融体系发展相关的问题时,其有效性和影响力受到极大挑战。为此,论坛开始寻求新的活动方式,如通过与非论坛成员国举办区域会议,逐步扩大其活动范围。2001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第一次区域会议在墨西哥召开,阿根廷、巴西等八个非论坛成员国代表出席了会议。此后,论坛分别与来自拉美、亚太、中欧和东欧等地区的非论坛成员国举办了多次区域会议。[7]

三、金融稳定论坛的法律成就

金融稳定论坛自成立以来风雨兼程,始终以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为已任,其所取得的法律成就,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进了特定金融领域问题的识别与解决

此方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金融稳定论坛审议通过的一系列工作组报告上。这些报告,分析了各特定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加强特定金融领域的监管、减少风险提出了一系列建议或措施,主要包括:(1)《高杠杆机构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解决高杠杆机构活动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一揽子措施。[8](2)《资本流动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各国主管部门建立一个风险管理框架,监测和评估由大规模短期资本流动所引发的风险,同时倡导国内当局和国际机构采取行动增强各自的风险管理程序。[9](3)《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构建了一个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守国际标准情况的程序,并制定了一份激励清单以提高离岸金融中心遵守国际标准的积极性。[10]尤其应当提及的是,论坛于2001年通过了存款保险工作组提交的《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指南》,推出了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

(二)促进了相关国际金融标准的推广与实施

此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现在金融稳定论坛的标准汇编工作和标准实施激励机制的建设上。2000年,论坛讨论通过了标准实施专责小组的工作报告和建议,确认了12大类标准作为稳健金融体系的核心标准,具体包括:(1)《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2)《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守则》;(3)《数据公布的特殊标准》和《数据公布的一般标准》;(4)《破产和债权人权利》;(5)《公司治理原则》;(6)《国际会计标准》;(7)《国际审计标准》;(8)《重要支付系统之核心准则》和《证券结算体系建议》;(9)《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40条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1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1)《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2)《保险业核心原则》。这些标准作为相关领域最佳实践的国际标准在业界得到了广泛接受,对于维护国内金融体系、促进国际金融稳定十分有益,因而被论坛推荐为值得优先执行的标准。[11]此后,论坛又通过了标准实施专责小组的后续行动小组提交的两份关于建立激励机制以促进标准实施的报告,提出了鼓励所有经济体实行上述标准的激励措施。论坛强调,虽然实施国际标准并不能保证将消除所有的危机,但可以肯定的是,它将会使金融体系更加健全,有助于防止危机的发生或将危机带来的损失最小化。

(三)改善了跨部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此方面的成果主要体现在论坛在以下两方面的努力:一是认同和支持了增强信息披露的多部门工作组[12]的工作;二是坚持定期追踪各成员方在增强金融体系方面的工作进展情况。论坛每年发布两份《当前和近期有关健全金融体系的工作》的报告,对各国内监管当局、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监管者组织有关增强国内和国际金融体系的努力进行归纳和总结。截至2008年9月,论坛共发布了20份工作报告。这些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以六个月为周期,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它使论坛成员及其他利益相关的监管主体对彼此的工作进展有了充分了解,有助于避免重复劳动和前后不一贯的监管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跨部门的金融监管效果。

四、金融稳定论坛的性质与法律缺陷

(一)金融稳定论坛的性质

从法律上分析,金融稳定论坛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人格,而仅是以G7为基础派生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国际社会为应对金融危机,维护国际金融稳定而创设的一种法律机制。

首先,它是一个就全球金融稳定问题展开讨论的场所。通过召开定期会议和各工作组在特定领域的活动,论坛成员国及国际机构代表可以进行正式会晤,并就国际金融体系可能出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交换意见,讨论相应的政策措施,审查、反思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以便就国际金融稳定的相关事项取得共识。

第二,它是一个有关金融稳定政策的生成平台。论坛始终关注国际金融体系存在的各种复杂性和敏感性问题,并在解决高杠杆机构、资本流动、离岸金融中心和存款保险等特定领域的问题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其发布的一系列解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对于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第三,它是一个相关金融标准的制定与实施的协调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开展标准汇编,使得国际社会原本零散存在的监管规则变得有序而集中,推动了相关金融标准的认同和统一;定期追踪有关机构在增进金融体系方面的活动,促进了相关金融标准的制定和协调;推行标准实施的激励机制,推进了相关金融标准的执行与实施,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金融稳定论坛的法律缺陷

虽然金融稳定论坛在国际金融领域活跃了近十年,在维护国际金融体系稳定、完善市场运作和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史地考察,它的产生仅仅基于G7在波恩会议上发布的公报,其运作也没有独立的章程作为依据,存在严重法律缺陷。第一,非正式性。这种非正式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坛成立的依据来源于非正式的法律文件;二是论坛的运作和决策机制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这使得论坛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难以承担更大的责任,严重阻碍了论坛在国际领域中从事活动的效力。第二,松散性。论坛除设在巴塞尔的小型秘书处外,再无其他用以支持其工作的常设机构,其大多数工作主要是通过特别成立的工作组及论坛成员的支持来完成的。因而,在运作结构上,论坛体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缺少应有的组织支撑,这与其承担的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职责极不相称。第三,缺乏广泛的代表性。论坛以G7为主导,其成员国大多为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缺乏全球参与的民主性。虽然自21世纪以来论坛也举办过区域会议,邀请各地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与会并交换意见,但仍未从实质意义上解决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性问题。因此,它始终被看作是一个“发达富有国家的俱乐部”,缺乏作为全球金融稳定组织应有的代表性。
五、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

(一)金融稳定论坛重构的经过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进而引发了自1930年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危机促发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对当前国际金融体系的深刻反思,如何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议题。人们普遍认识到,国际社会亟需构建一个正式的金融稳定机制。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稳定论坛以其卓有成效的工作成果以及对次贷危机的快速反映[13]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认同,同时,由其内在缺陷而导致的功能有限性也因此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于是,重构金融稳定论坛,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2008年11月15日,G20在华盛顿召开“金融市场和世界经济峰会”,就国际社会当前面临的困境及出路展开讨论。会议通过的《华盛顿宣言和行动计划》特别指出,金融稳定论坛存在着代表性缺乏问题,应进行扩员,并迅速采取行动,在危机应对中扮演重要角色。[14]华盛顿宣言拉开了金融稳定论坛重构的序幕。

2009年3月,金融稳定论坛开始了代表性改革,吸收了G20中所有未加入论坛的国家以及西班牙和欧洲委员会为其成员。[15]新兴市场国家的加入,结束了金融稳定论坛作为“发达富有国家的俱乐部”的历史,但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非正式性和松散性问题。

2009年4月在G20伦敦峰会上,与会领导人达成一致,创立一家全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金融稳定论坛的继承性机构。[16]会议发布的公报和《增强金融体系的宣言》分别用专门篇幅对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和运作机制做了初步构建,赋予理事会“会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各国财长执行峰会达成的各项行动计划的情况”的职责,并表示“将认可和实施金融稳定论坛/理事会有关薪酬的最新强硬原则,为所有公司的可持续性薪酬计划和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支持”,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利用金融稳定理事会增强和完善国际金融体系的决心。至此,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步入实质性阶段。6月26日,金融稳定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巴塞尔召开。9月25日,《金融稳定理事会章程》(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Charter,以下简称《章程》)在G20匹兹堡峰会上受到与会领导人的一致认可,并通过理事会网站予以了公布。

(二)金融稳定论坛重构的法律框架

由此可见,金融危机制造了灾难,同时也促成了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是国际社会为应对此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为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提供了重要平台。相较于金融稳定论坛,金融稳定理事会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化特征,拥有更广泛的成员,并对促进金融稳定负有更多的职责和更大的使命。

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包括G20所有成员国和西班牙、欧洲委员会以及下列机构、标准厘定主体和其他团体:国际清算银行,欧洲中央银行,欧洲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支付与结算系统委员会,联合论坛。[17]?依据《章程》,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在国际层面协调国内金融部门和国际标准厘定机构的工作,发展和促进有效规制、监管及其他金融政策的实施,并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消除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不利因素。其主要职能包括:(1)评估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素,确定并监督解决这些不稳定因素的必要行动;(2)促进对金融稳定负有责任的当局间的协作与信息交换;(3)监测市场的发展及实施监管政策的情况,并提出建议;(4)提出并监督实现监管标准的最佳做法;(5)对国际标准厘定主体的政策发展工作进行联合战略审查,确保它们的工作是及时和相协调的,并以解决优先事项和差距为重点;(6)确定设立监管者联席会议的方针并给予支持;(7)支持跨境危机管理应急规划,尤其关注对系统十分重要的企业;(8)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进行早期预警实践;(9)促进和协调标准厘定主体的活动,以消除任何重叠或漏洞并澄清界限;(10)承担章程框架下成员在其活动中商定的其他任何职责。

在金融稳定理事会下,设有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全体会议是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其决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为了履行职能,全体会议可以设立常设委员会和必要的工作小组。指导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为金融稳定理事会提供业务指导,其组成应保证地域和机构功能方面代表性的均衡,以实现指导委员会行动有效性的最大化。理事会每年将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和四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主席由全体会议从其成员中任命,三年为一个任期,可以连任一次。秘书处设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大会任命。

应当指出,金融稳定理事会是一个正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中的组织,相较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它在法律上仍存在诸多缺陷,但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相比,金融稳定理事会已趋于正式化和组织化,并表现出向正式国际组织组迅速演进的态势。

六、金融稳定论坛重构的法律意义笔者认为,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是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于国际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这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增强新兴市场国家的话语权提供了历史机遇

长期以来,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游戏规则”制定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新兴市场国家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度虽然逐年地增大,但在国际金融组织及国际金融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中仍处于被动从属地位,没有与其贡献相当的话语权。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的缺失直接导致国际社会对金融发达国家缺乏有效监督,并成为造成此次西方金融体系几乎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而,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应当充分赋予新兴市场国家与其贡献相当的话语权和代表性。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为新兴市场国家提升话语权提供了历史契机。根据G20伦敦峰会公告,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员包括G20所有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这一新建的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反映新兴市场国家的愿望和利益,同时也为新兴市场国家提供机遇,使得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组成的“金砖四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能够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制度构建,建立公平公正的议事和协调机制,利用程序正义提升实体正义,为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促进世界的发展与繁荣积极作为。

(二)为建立全球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

“亡羊补牢”,不如“防患于未燃”。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国际社会在金融危机预警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合作,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及各国际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探索危机预警机制的建设。然而,实践证明,这种评估和预测并不是及时而有效的,其错误的评估结果,反而造成了国际社会的盲目乐观,成为美国次贷危机进一步深化的诱因之一。国际社会尚无行之有效的危机预警机制。

作为国际危机预警合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伦敦峰会公告赋予了金融稳定理事会对危机的预警职能。根据该公告,金融稳定理事会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合作,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危机风险发出预警,并采取必要之行动解决这些危机。至此,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主要组织基础的国际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初现端倪。金融稳定理事会,会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促使每个国家的金融当局定期聚集在一起,共同评估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协调各自的政策反应。[18]

在构建早期预警机制时,可以考虑将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工作侧重于制订和协调国际金融相关标准和监督规则,评估金融体系的风险和系统不稳定性以及成员的行为效果,促进成员方的信息披露和情报交换;而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重点放在对危机预警的反应和危机救助上。由此,两机构在早期预警领域相互合作与配合,既避免了职能的交叉,又确保了各自工作的专业性,起到了互为补充的作用。

(三)为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

此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很多,但有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是危机爆发和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偏重于金融效率而忽视了金融安全,监管目标偏重于对金融创新的鼓励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偏重于对微观风险的监管而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要防止此类危机再次重演,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个更强有力和更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以消除这些监管漏洞和冲突,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为全球经济可持续性的增长提供支撑。由此,统一金融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监管就成为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重中之重。

新建金融稳定理事会,并授权其在国际层面协调国内金融部门和国际标准厘定机构的工作,发展和促进相关金融政策的实施,有效克服了金融稳定论坛的固有缺陷,为有关金融监管标准的国际协调和统一提供了实践性平台。通过这一平台,有关国家、国际金融组织和相关标准厘定机构可以更好地进行沟通和合作,推动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制定或修改,推进相关金融政策的发展和实施。一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的会员国涵盖了世界主要国家,其GDP总和占全球GDP总和的80%以上,其所达成的协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有效性,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另一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包含了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标准厘定机构,借助其协调职能和组织化设施,可以为有关机构间制定和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提供不可多得的便利。此外,国际社会还可利用金融稳定理事会督促各会员国监管当局结合本国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机构实际状况接受和执行相关机构制定的有关改进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强化国内监管,逐步实现各国监管标准的趋同,形成具有全球一致性的有效的国际监管框架。

结语

如果说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的话,那么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则是美国次贷危机催生的变革。无论是金融稳定论坛的创立,还是金融稳定论坛的重构,都是国际社会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是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机制化、组织化的体现。从发达富有国家的俱乐部变成具有更广泛代表性的常设机构,金融稳定论坛通过重构,一方面化解了合法性危机,另一方面为全球金融体系的改革带来了新的活力。随着全球金融稳定机制的建立,新一轮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方向和法律路径变得更加明朗。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代表,有必要在这一改革进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一平台,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营造有利于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的法治环境,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新秩序。
 
 
 
注释:
  [1] 该集团由法国、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工业发达国家组成。
  [2] 该集团由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巴西、阿根廷、墨西哥、韩国、印度尼西亚、印度、沙特阿拉伯、南非、土耳其等19个国家以及欧盟组成。
  [3] G.A.Walker,International Banking Regulation:Law,Policy and Practic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1,pp.276-277.
  [4]See Declaration of G7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at http://www.fsforum.org/press/pr_981003.pdf?noframes=1.
  [5] See Hans Tietmeyer,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Coordination in the Area of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ion And Surveil-lance,at http://www.fsforum.org/publications/r_9902.pdf.
  [6] See Communiquéof G-7 Finance Ministers and Central Bank Governors,at http://www.fsforum.org/press/pr_990220.pdf.
  [7]截止到2009年4月,论坛共举行了5届亚太区域会议、3届拉美区域会议、2届欧洲区域会议和1届非洲区域会议。
  [8]Se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Highly Leveraged Institutions,5 April 2000,at 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004a.pdf?noframes=1.
  [9]Se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Capital Flows,5 April 2000,at 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004.pdf?noframes=1.
  [10]Se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Offshore Centres,5 April 2000,at 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0004b.pdf?noframes=1.
  [11]See 12 Key Standards for Sound Financial Systems,at 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cos/key_standards.htm.
  [12]该工作组由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于1999年组建。
  [13]作为对危机的回应,金融稳定论坛于2007年9月召开了第十八次全体会议,成立了“市场和机构弹性工作组”。该工作组分别于2007年10月、2008年2月及4月向七国集团财长和央行行长提交了三份关于加强市场和机构弹性的报告。这些报告总结了导致危机的主要因素,并从五方面全面探索了次贷危机的解决之道。
  [14] See Repo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onEnhancing Market and Institutional Resilience,at http://www.fsforum.org/publications/r_0804.pdf.See Declaration and action plan from the Washington Summit,at http://www.g20.org/Documents/g20_summit_declaration.pdf.
  [15]See FSF Press Release: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decides to broaden its membership,at http://www.fsforum.org/press/pr_090312b.pdf.
  [16]See G20 Leaders Statement:The Global Plan for Recovery and Reform-London,2 April,2009.
  [17]See Re-establishment of the FSF as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Prepared remarks by Mario Draghi Chairman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at conclusion of London Summit,at http://www.fsforum.org/publications/r_090402.pdf.
  [18]See Enhancing Sound Regulation and Strengthening Transparency,at http://www.g20.org/Documents/g20_wg1_0104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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