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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权责的思考

浏览296次 时间:2014年1月20日 15:29

任腾飞 中央财经大学 100081

【文章摘要】

船舶融资租赁一般包括三方当事人——出租人(即融资人或者船舶所有权人)、承租人、船舶出卖人(即船舶前所有权人或者船厂)签订的两类合同——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船舶建造、船舶买卖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出租人作为其中一方的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到两个合同的问题,在两个合同中身份不同,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同,本文针对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下的权责问题进行思考与探析。

【关键词】

船舶融资;融资租赁;出租人;权责; 思考

0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的普遍发展,海运是物流运输的重要的一部分,而在海运中承担着运输使命的是船舶。然而,在很多的发展中国家,例如中国、印度等,船龄老化情况较多,随着国际、国内的海事立法对船龄的限制愈发严格,它们往往达不到一些港口国家的允许进港要求,从而使船舶折旧期限被迫缩短。要把不符合要求的船舶换掉,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传统的方式有船舶抵押贷款等,但随着政策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的经济运作方式在资金需求上已经不能够满足船队的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方式随着交易形式的变化发展能在融资的基础上兼备融物的特点,因而获得广泛使用,既能解决老龄船舶经济价值削弱的问题,还能让船队有资金更换新的船舶。

1 船舶融资租赁的内涵

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受到极大的重视,船舶融资租赁逐渐成为这些国家投资国际性设备、扩张资本的新兴交易方式,这种手段使用源于他们的起步时间较早,具有发展的优势,市场占有率较高,也在逐渐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船舶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中的一种, 各国对其的界定也是不同的。许多发达国家关于融资租赁概念的规定,主要是通过联邦与各州制定的商业法律法规来涵盖,而具体的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范。在中国,主要是通过《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来界定的。

我国对融资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上有这样的表述: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虽然各国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但是结合相关法律公约,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含义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共同的认识:

第一,船舶融资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特点;

第二,由船舶承租人选择船舶及出卖方,承租人要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要求进行选择,必要时聘请专业团队进行考察和验收;

第三,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准备或已经签订过船舶租赁合同的,船舶出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签署船舶买卖合同,这样,船舶出租人购买船舶的目的是为了将船舶租给承租人使用;

第四,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该综合考虑租金的构成,租金既要满足建造船舶的大部分购买成本,又要考虑可计算的租赁船舶利润空间。

第五,船舶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船舶的所有权。

第六,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购买船舶、继续租赁或将船舶退回给出租人。

2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所有权

出租人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享有船舶的所有权,在船舶建造、购买合同上享受船舶的所有权,并且可在在拥有所有权的基础上,实现租赁权等其他权利来获得流转资金。然而出租人即船舶所有权人对所有权中涉及的使用权能不是很关心,因为交易不是表现在使用权的转移上,而是因为出租人融资收取租金,所以出租人并没有能够充分地实现所有权的价值,在支配其处分全能上比较消极。当承租人面临违约或破产时,其所有权的价值和处分权能才能被动地实现。

3 船舶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其他权利

3.1 租金加速到期请求权

在执行租赁合同过程当中,假如承租人有实质违约的行为出现,那么,出租方可提前收取未到期的租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合同里约定的租金,主要是已到期的和未到期的,出租人为避免万一承租人违约后履约能力下降而无能力支付租金的危险,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偿付全部租金。

3.2 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出现若不解除合同则有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综合考量各方面的情况,采取措施,解除合同。如若出现以下情况:第一是租赁合同签订后,履行开始前,在交接船舶时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出租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并收回船舶。第二是承租人在履行过程中违约,并且没有能力缴纳余下的租金,那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在第一种情况出现之后,有权利重新出租,或将租赁合同的解除作为依据来终止船舶买卖/ 建造合同。出租人按照合法程序处置船舶后,出租人因承租人的实质违约而被动处置船舶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可以申请承租人给予赔偿。

3.3 对承租人提出补救措施的要求和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

在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履行, 但是不能以其他的标准来代替。在出租的船舶出现不稳定、不完善的情况时,出租人有权利要求承租人对船舶进行补救,甚至更换零部件来保障船舶的正常状态。假如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存在担保等行为时,很可能会因为承租人的担保权而对出租人的出租债权产生一定的危害影响。当承租人有担保行为时,会出现承租人的担保权,出租人此时享有租金债权,承租人的担保权与出租人的租金债权会产生冲突,基于法律或习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出租人的债权会受到危害,在这种情形下, 出租人为了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承租人停止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原状。

4 船舶出租人享有的免责权

4.1 船舶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按照合同履行船舶的租赁权既是出租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在合同订立后,要让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权。租赁合同中涉及船舶的其他的义务和责任倒不需要出租人来承担,因为当出租人和出卖人根据可能或者已经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承租人有选择出卖人的权利,承租人可以自由选择出卖人并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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