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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理论(negotiation theory)为人们深入认识、规划与他人之间的互动性活动提供了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所有的互动行为——无论是两个主体之间、还是两个以上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都可以应用谈判理论来加以考察与分析。”侦查讯问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特殊谈判;应用谈判理论来考察与研究侦查讯问,有助于侦查人员加深对侦查讯问的认识、并正确地制定讯问策略。
1.谈判理论与侦查讯问
谈判的本质是两个主体为实现各自利益而参与的一种互动性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讲,侦查讯问是一种谈判,一种特殊的谈判。谈判理论对侦查讯问具有重要的理论借鉴与实践指导价值。
1.1侦查讯问是一种谈判活动
谈判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为达成某项协议或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的协商活动;谈判的实质是不同主体在遇到依靠任何一方都无法解决某个问题时而与他方进行的一种互动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与对方达成某项协议以获得利益。
侦查讯问,也称审讯,是犯罪侦查中的一种常见措施;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方法,尤其是在侦查那些没有收集到有价值物证的犯罪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通过侦查讯问,以从审讯对象口中获得其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述或其他有价值的情报。
侦查讯问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谈判活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都期望从侦查讯问中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但这种利益的获得是任何一方无法单独实现、因而需要参与互动性活动其中的。从这种意义上说,侦查讯问也是一种谈判,一种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谈判。
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向讯问对象提出问题,讯问对象则依据自己的利益与策略,作出如实回答、撒谎或保持沉默等回应;侦查人员根据讯问对象的反应,再次提出问题,这样周而复始,直到获得讯问对象的如实供述或其他有价值的情报。因此,侦查讯问也是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互动性活动。
1.2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的谈判活动
在侦查讯问这种谈判活动中,谈判的一方是侦查人员、也即侦查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的另一方面是讯问对象即因与犯罪案件有关种关联而被司法侦查机构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但与普通谈判活动有一处不同,即普通谈判活动中,谈判双方在谈判伊始即明确对方的身份;但侦查讯问中,由于讯问对象包括两类人,一类是有罪的作案人、另一类则是因与犯罪案件有关联而被卷入侦查当中的清白无辜者,侦查人员需要通过侦查讯问来确定讯问对象究竟是否是有罪的作案人。
侦查人员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获得讯问对象关于犯罪案件的如实供述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情报;无罪的讯问对象则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澄清他身上的嫌疑、还他以清白,有罪的嫌疑人则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使其个人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生活中,谈判主要应用在商务活动当中;谈判双方很少采取无视对方利益的策略,因为谈判双方除了想通过谈判获得直接的利益(谈判标的物)外,还希望通过谈判以建立双方之间长久的商务伙伴关系。但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侦查讯问则不是这样的,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都不期望通过侦查讯问来与讯问对象建立长久的关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为了获取供述而采取了损害讯问对象利益、甚至直接损害讯问对象身体的作法来获取供述。谈判理论不但能够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而且能够区别侦查讯问与普通特殊的不同之外。
1.3谈判理论对侦查讯问的价值
侦查机构(侦查人员)需要通过侦查讯问从讯问对象那里获得关于犯罪的供述或有关情报;因而侦查讯问也是一种谈判,一种发生在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特殊谈判。
经过多年的积淀,谈判理论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理论,并能够用来考察与分析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间的任何互动性活动。其中谈判理论中的谈判策略、谈判筹码、谈判利益等,能够帮助参与互动性活动的任何一方采取恰当的谈判行为以实现其谈判利益、或使其谈判利益最大化。
谈判理论对侦查讯问理论研究具有借鉴与学习价值,同时对侦查讯问实践具有指导价值。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有专家学者从谈判理论视角来研究侦查讯问了。如美国哈佛大学的丹尼尔。L.沙皮罗教授早在2006年2月就发表了《谈判理论与实践:在辅助情报搜集方面的探索》一文,对审讯过程中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美国的M.P.罗威教授也在2006年撰写《谈判理论应用于审讯的研究》一文中借鉴谈判策略、谈判力等理论框架对审讯策略进行了研究。
综上所述,应用谈判理论来考察与研究侦查讯问,不但能够为侦查讯问理论研究提供全新的视角和方法,而且能够有助于提高侦查讯问工作的效率。
2.谈判策略理论
谈判理论认为,凡是一个人无法独立完成的事项,都可以通过谈判的方式与他人一起来解决;任何两个人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互动事项,都可以用谈判理论来考察与分析。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策略对于谈判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是任何谈判一方都不能忽视的;正确的谈判策略,有助于谈判者在谈判中顺利地获得其所期待的利益。
2.1谈判策略
根据谈判理论,谈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的策略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积极的谈判策略(positive strategies)与消极的谈判策略(negative strategies);所谓积极的谈判策略,即谈判一方在谈判过程中所采取的、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促进或增加了另一方利益的策略;所谓的消极策略,则是指谈判一方所采取的以损害或减少对方利益而不惜损失自己利益、损失第三方利益的策略。
积极的谈判策略又可以再分为五种更为具体策略。即积极的策略是以下五种谈判策略的集合:竞争策略(competetion)、合作策略(collaboration for both)、妥协策略(compromise for both)、回避策略(avoidance)、适应策略(accommodation)。
在谈判理论研究过程中,一个最经典的模型就是A、B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一起为分仅有有一只橘子而进行谈判。通过这个分橘子的经典模型,能够较好地演绎出不同的谈判策略。在这个模型中,A、B是谈判的两个主体;橘子就是他们双方的利益(interest)。
2.2经典的策略模型
在分橘子的谈判中,A、B为了得到这仅有的一只橘子而开展竞争;他们都想独占整个橘子,因而A所企图获得的恰好是B所失去的、B企图得到的也正是A不愿失去的橘子。在竞争策略下,A、B之间的谈判是一场零和游戏(即A的利益+B的利益=0)。如果A、B两人通过谈判都同意将那只橘子平均分成两半、各得一半,那么他们所采取的策略就是妥协策略。如果双方不在意所分得橘子份额的多少,那么他们所采取的策略就是合作策略;一旦一方采取了合作的策略,那么合作就会对谈判者双方都会发生影响(双方之间的冲突得以消弥),而无论首先选择合作的一方是否喜欢或讨厌另一方。如果A得到了整个的橘子,那么B就失去了橘子,反之亦然,这种情况下双方所采取的策略就是适应策略(在下图中,竞争者A所对应的是适应者B;同样,竞争者B的对应方是适应者A)。一旦一方不参与分橘子的谈判,则其选择的策略就是回避策略。在商务谈判活动中,很少有谈判者会选择单一的竞争策略(即对抗策略),也很少会选择单一的适应策略;大多数谈判者都会在竞争与适应之间进行选择,同时也促使对手由竞争向合作间进行转换。2.3谈判利益
谈判双方之所以参与谈判,是期望通过谈判来获得利益或实现利益。谈判利益(interest)包括有形的利益与无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