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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4月23日 13:39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二审必须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诸多问题也在持续涌现。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独任化的态势,使第二审程序处于一种“形合实独”的状况。合议庭虽有其名,但绝大部分程序性和实质性审理活动都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承办人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基本具有决定性影响。在作为核心的合议环节,也鲜见论辩式的交锋合议。我国在审判实践过程中为何会出现如此问题,笔者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对此予以分析。
立法层面的问题
在立法上,我国的要求一直是“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
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必须要求运用合议进行制审理,合议制成为我国民事审判中广泛运用的基本审判组织 形式,被确立为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而独任制不在我国的审判基本制度之列,其适用范围也远远小于合议制。独任制作为审判组织的例外形式,附属于简易程序中,仅仅作为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要求予以规定(先不考虑非讼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区别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标准之一。其立法地位与合议制相比相去甚远。基于此,我国出现了普通程序=合议制,简易程序=独任制这一局面,这是很不符合程序设置规律的。
实践层面的问题
在实践中,在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也是一项很严重的问题,日益增多的案件与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此类问题不仅仅在一审法院出现,随着一审法院案件激增也代表着上诉人数也在增加,各个层级的法院都在面临严峻的考验。并且,我国于 2016 年上半年进行了法官员额制改革,入额法官只占原先法官总数的半数左右,这无疑使得二审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若一味地按照法律规定在二审中严格适用合议制,就拿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说,当事人要提起上诉,按照法律规定进入二审则仍然要运用合议制审理,这是一种不经济的诉讼模式,且往往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审适用独任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矛盾无一不在促使着二审独任制规定的出台。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确立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中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在二审中允许法院适用独任制的规定。对于事实清任珂磊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摘 要:我国于2020年1月确立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其中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在二审中允许法院适用独任制的规定。本文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对二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求研究二审适用独任制的正当与合理性。
关键词:二审;独任制;合议制
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两类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其分别是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案件以及不服民事裁定的案件。这项规定无疑是对二审程序的一项重要突破。
对于案件是否运用独任制还是合议制审理,不应该以法院审级为标准确立,而应该以案件的难易程度来决定。若一项案件完全可以由一名法官独立作出正确判断,无论是处于一审还是二审,就可以适用独任制,无需再浪费合议庭的资源。这也是合理定位独任制与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基本依据。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过去法官的水平参差不齐,二审规定采用合议制体现了司法的审慎性,但现如今随着法官的入额标准越发严格,法官的整体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由于案件数量的激增,办法规定法官在二审适用独任制是对如今司法实践的良好改革。就在2020年1月日,北京一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的简单民事二审案件,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效完成,一位当事人代理律师认为,二审简单民事案件采取独任制审理,案件审理效率高,庭审全程围绕《庭审要素表》展开,诉辩比以前更精准。
从这起案件可以反映出在实践中二审适用独任制审理后得到了良好的反响效果。
这次关于独任制的改革,也是如今新形势下的大势所趋,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正是反映了法律的缺陷所在,改革的目的也正是要不断填补法律漏洞,与实践紧密结合。这次办法对法官独任制的改革是一项
以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便于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实行审判权为目标的举措。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要不断发现问题和总结问题,借鉴吸收域外良好经验,为主动适应制度规则新变化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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