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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民营BOT供给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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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189次 时间:2010年9月07日 20:42

论文关键词:农村公共产品 民营BOT 模式 创新 
  论文摘要:公共领域治理中出现的多中心治理体制否认了政府作为单中心治理者的合理性,印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理论的正当性。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上实现多主体、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给模式是解决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短缺的有效途径。通过对BOT模式的特征和民营BOT模式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优势分析表明:完善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状况的关键在于加强相关制度设计,充分发挥民营BOT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强大作用。 
   
  一、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理论的形成 
   
  传统理论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从而诱发使用者的不付费动机,成为免费搭车者。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政府通过不同于市场机制的需求偏好显示和强制性融资进行供给。一个多世纪以来,很多经济学家都以灯塔为例论证公共产品政府垄断供给的必然性。但是,随着公共产品理论的发展,一些经济学家提出,政府供给并不意味着政府亲力亲为。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由其委托私人部门来生产,然后由政府统一购买后再向公众提供。 
  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危机的出现,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一元主体理论在现实经济生活越来越受到质疑。一些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纷纷开始怀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理性。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德姆塞茨以及科斯等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政府之外公共产品私人市场和非营利部门供给的可能性。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对政府的治理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它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公共产品的惟一供给者,在政府之外还存在其他成功的公共产品的供给形式。这意味着随着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自组织力量的发展,政府作为公共领域垄断者的单中心治理模式已经发生改变,公共领域的治理已出现了某种多中心倾向。这种多中心治理体制否认了政府作为单中心治理者的合理性,也在事实上反驳了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垄断的经济学观点,印证了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理论的正当性。 
   
  二、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多元化研究现状 
   
  在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探索中,不少学者提出了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强调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在农村公共产品中实施多元化供给模式,即在供给主体、资金来源和供给方式上实现多主体、多渠道和多方式共存的供给模式,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居水木(2005)通过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比较以及结合不同类型农村公共物品的产权形式,提出了三种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国有公营模式、国有私营模式和私有私营模式。丁谦(2006)认为,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三种供给模式中,市场供给主体(私人营利部门)是资源配置的第一层次,政府供给主体是第二层次,自愿供给主体(非营利部门及个人)是第三层次。强调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政府、市场和自愿供给优势互补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框架。王波(2005)认为,消除城乡公共产品建设和供给上存在的差距。必须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体制格局,将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列入公共财政范围,真正建立起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毕红霞(2006)提出首先要建立农村公共品的需求表达机制,使最大范围的农民需求能够得以体现。建立城乡统一的成本分摊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公共品的不同性质、筹资的不同来源及其供给后的产权归属不同,设计出财政供给型、市场供给型、混合供给型以及俱乐部供给等不同的供给模式。笼统地提出多元供给主体下的多元供给模式,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建立起城乡一体化公共产品供给体系和城乡统一的成本分摊机制,过于理想,在现阶段不具现实性。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差异性和农村公共产品种类的多样性,有必要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进行创新。

  三、民营BOT模式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应用              计算机类文发表
   
  (一)BOT模式应用在国外的经验及特点 
  BOT模式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出现的一种新的投融资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践,BOT方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作为基础设施私有化的有效方法已得到了成功的应用。1984年以后,在发展中国家受到重视。菲律宾从1991年起仅用三年时间推行BOT项目,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国家的电力补缺问题。 
  发达国家的BOT模式以国内融资方式为主,彻底回避了政府风险和汇率风险;加上市场机制作用和经济法规比较健全,项目风险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和长期稳定性。相对而言,发展中国家采用BOT则主要注重于吸引外资,BOT模式得以成功应用的关键是成熟的市场机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民营BOT模式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优势分析 
  我国政府对农村地区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投入严重不足。由于投资回报率农村明显低于城市,而投资风险远远高于城市,所以,国际资本还不可能进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但我国近年来民间资本迅速膨胀,在东部发达省市表现更为突出,一批实力雄厚的民营机构从发展规模、经济效果和企业素质方面已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具备了向新的领域投资发展的可能性。特别是民营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城市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已有成功经验。与外资相比较,民间资本参与BOT项目的优势在于:一是没有文化差异,了解国情,熟悉国内办事程序;二是熟悉国内有关法律,可以避免诸如外汇管制、主权利益等棘手问题;三是不存在汇率风险和政治风险;四是有相当的资金实力,现实的可利用的融资方式较多;五是有极强烈的投资意愿和投资冲动,能受政府调控。 
   
  (三)民营BOT模式运用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有效保障投资方权利。发达国家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度透明的政府政策,高效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为BOT模式的发育提供了良好的土壤。澳大利亚政府有专门的BOT项目管理法,所有项目的管理都是依据目前已经形成的法律进行的。韩国颁布了更为完备的《基础设施私人投资法》。美国是BOT项目较多的国家之一,它将BOT方式的规定放在公共契约法的政府采购制度中。我国目前开展BOT项目试点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行政规章,目前急需制订一部关于BOT的全国性专项立法,详细界定BOT投资的法律性质,规定BOT项目的审批、准入、运作、政府保证、经营期限以及对BOT的征收、国有化和补偿问题作出规定,明确规定民营BOT的法律地位。 
  第二,合理分担投资农村公共产品存在的风险。BOT项目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它的商业风险性,无论是外商投资者还是民营投资者在决策参与时,都会有所顾虑,政府的扶植、必要担保是不可缺少的。根据国际BOT模式投融资变异模式通行的做法,这些风险应当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分解,政府和投资方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发布文件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方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风险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根据BOT模式的风险类型,分别由政府、投资担保机构和投资方投资方分别承担,部分风险可以由政府部门和投资方协议共同承担。民营资本投资农村公共产品在我国是一种新兴模式,更需要政府的各种担保。发达国家的BOT应用既保证了公众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又保护了私人资本的投资利益,其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积极引导民营BOT模式在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中的推广运用。首先,应当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投资周期长短,投资额大小、是否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分类,对一些民营企业有能力承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交付给民间私人投资建设。其次,政府应当给予民营BOT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为配合实施新农村建设,可出台一些向农村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周期长的特点,为鼓励民营资本投资BOT项目,不仅需要倾斜的优惠政策,更需要这种倾斜政策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以满足投资者追求效益和安全的要求,让投资风险降到最低。 
   
  四、结语              论文发表期刊
   
  对于某些必需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所以,作为农村社会公众和农村公共利益的代表的政府应该对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产品进行公平分配,这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最基本内涵。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政府自然而然地成了实现农村公共利益保障者,因此,以政府为主体进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应该坚持的第一选择。但是政府所供给的公共产品只能提供一种基本的公共产品平台,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的最基本的公共需求。由于公共产品的公共性因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需求弹性、规模经济等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公共产品的范围也在不断变化,加上不同地区人们对农村公共产品的差异性需求,使政府无法提供一些“超额”的和差异化的公共产品,因而只能通过“直接付费”方式,即市场交易方式来得到满足,这就为营利性组织(企业)通过市场供给这类公共产品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例如,现在很多乡镇(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私立中学,甚至是私立小学。由于私立学校竞争和赢利观念的存在,使他们有了搞好教育质量的内在动力,而这正好迎合了这些农民的愿望。微观经济理论如实验经济学、博弈论和组织理论的发展,使人们发现在公共产品的很多领域,私人或私人间的合作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其中民营BOT就是一种很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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