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寒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摘要:工资是企业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既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方式之一,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针对现阶段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的现实问题,从推行领导责任制、普及法律法规、建立监督机制、采取奖惩手段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监督;领导责任;奖惩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职工的收入也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与发展速度不相符合。据《南方日报》、人民网的财经报道中数据显示,与GDP 的增长和物价上涨幅度相比较,企业普通职工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大,劳动者报酬占GDP 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针对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不高的问题,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方法来提高整体工资水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协商结果
工资集体协商不但是企业内部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其他方面的因素,如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也会对协商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在中小企业体现的更加明显:一是协商双方地位不对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如果提出的条件违背经营者的意愿,极有可能面临被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二是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在这些企业职工当中选出的职工代表因受自身文化、能力的限制,能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很少。三是维权意识不强。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及时换届选举,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不被重视;有的企业没有严格履行职工代表选举的程序,职代会的意见和决议不能代表全体职工的意愿,面对以上情况的发生,一些为养家糊口、力求保住就业岗位的职工会选择妥协,不想主动维权。
(二)政府机构对工资协商监督不力
地方政府需要面临财政税收与政绩考核的压力,为了使财政税收增加,招商引资带来一定的经济增长,在劳资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尽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缺少有效的保护,政府部门内设的监察机构常常因一些客观原因对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监督不到位。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和建议
工资收入是职工生活最基本的经济来源,也是他们所关心的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辽宁省委、省政府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十大民生工程之首。为了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收到成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推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纳入到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之中,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使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不断地完善,领导重视是这项工作取得成果的保障。
(二)普及法律法规
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是劳动者维权的有效保证。工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区域性行业职代会工作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要经常性开展普法培训,使广大职工了解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要依照法律程序选举出能反映职工意愿、维护劳动者利益的职工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与社会组织要定期对企业经营者、管理人员、工会干部举办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全面的学习,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参与企业利益分配是法律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权益。该项制度的推行不仅使职工得到合理的收入,也为企业留住人才,防止职工频繁跳槽提供保障。从长远的目标来看,这项制度的推行能够促进企业良性地发展,是一项“双赢”举措。
(三)建立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工资集体协商落实到位,税务、工商、审计、工会等政府职能部门应联合成立督查组,针对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劳动定额标准并颁布实施,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政策依据;对该项工作的落实、履行情况进行定期与随机性的评估检查,使工资集体协商逐步规范。人大、政协应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健全维权机制,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把工资集体协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采取奖惩手段
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并纳入企业经营的诚信档案中,把开展集体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收入合理增长机制的企业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和考核条件,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注意发现培养典型,对工资集体协商做的规范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好的经验予以宣传推广;对背离和谐劳动关系的现象,特别是侵犯职工工资权益,如拒发加班费、拖欠工资等行为,应依据奖惩条例予以经济惩罚,并在企业诚信档案中有所记载,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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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飞寒,女,1972年出生,辽宁丹东人,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法学部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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