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观在中国由来已久,中华民族由于其独有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特质早在远古时代就十分注重天与人、人与人的和谐发展。如今和谐社会观已经深人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为了全面了解“和谐”世界观的产生发展以及实际意义,我们有必要找出中西方和谐观的共性和差异,从而能够相互学习和互补,为中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一、“和谐”观的起源
“和谐”的思想做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精华,是中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东汉文字学家许慎所著的《说文解字》“和”字左“禾”右“口”,解释为“相应也”,引申为互相唱和的意思;而“谐”字在《说文解字》中原作“魅”,从禽皆声,指音乐和谐,引申为和合、调和之义,指各种乐器、音符、音调间的配合与统一,造成和谐的氛围。《左传·襄公十一年》:“如乐之和,无所不谐。”’〕在中国的古代典籍中,最早将和与偕二字连用是在《尚书·舜典》中:“诗言志,歌咏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偕,无相夺论,神人以和。‑[2[后来史伯提出了“合实生物”的观点,即:“夫和实生物,同则不济。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生,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他认为,一味地寻求“和”而放弃个性,不能达到真正的“和”;只有承认相对的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寻求共同点,达到“和”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此后和谐的思想被许多学者进一步深化,如儒家的中庸思想就是“和谐”思想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他们更进一步指出“和谐”的具体标准即“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将和谐的标准更形象化。可以说“和谐”思想贯穿于儒家文化的始终,是中国文化的特征也是其精髓所在。
在西方哲学里,希腊语“和谐”一词,源自动词“harmozein",意指“适合一起”,也被译为“调和”或“和谐”。西方的和谐思想源自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数和谐论”,他将数视为万物的本原,认为一切现象和规律都出自于数,宇宙万物的和谐即为数的和谐,即服从数的关系。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和谐的另一种早期认识是音律和谐,认为音乐中音调和琴弦的长度之间存在数的比例关系,不同音符之间的合成与流动,遵循一定的数的比例关系时就构成了和谐与美;和谐同时也表示由太阳、月亮和恒星构成的宇宙体系的合乎比例的运动,在运行中发出不同的音调,构成宇宙的和谐。自苏格拉底开始,“和谐”思想被引人社会领域和人文领域,从而产生了西方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和谐社会”思想。柏拉图提出了“正义即和谐”的社会观,认为社会和谐的根本基础在于正义,这种正义的实现就在于社会各等级之间各守其位,各司其职,互不僧越。应该说,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卢梭等政治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经济和谐”到新自由主义思想家格林的“政治和谐”以及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始终贯穿着一种对社会和谐的多层面思考,但其核心的哲学等式是和谐等于正义。这是一种社会存在的“本质和谐论”。
二、中西方和谐观的内容
1.人的心灵之和谐
心灵和谐指一个人能保持内心的安宁平静,不为外物困扰。只有心灵和谐才能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才能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和睦相处,才能在工作生活中以清醒的头脑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种种难题。
在中国,“和心”的概念很早就被提出。《吕氏春秋·适都篇指出:“乐之务在于和心。”仁的学说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学又被称为仁学,仁者爱人,即广泛地施予仁爱之心,所以说里仁为美,是心灵和谐的内核。而儒家把修身内省看成心灵和谐的方式和手段,他们把“内圣外王”作为理想人格的标准,状黝中指出:“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儒家内圣外王的概念也有其独特的发展脉络,孔子强调君子人格,孟子强调大丈夫人格,荀子强调成人,宋明理学时期强调“孔颜乐处”,可见,自古以来中国人都十分重视内在之和谐。
在西方哲学中,心灵的力量历来也被给予重视。苏格拉底认为哲学的对象,不是自然而是心灵,是自己,认识自身中的善,即人的德性。而他的学生柏拉图则认为,理念之所以有可知性,人的心灵之所以有认识理念的能力,都是“善”给予的。只有保持德性,保持善心,才能做到心灵之和谐,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周围的事物。休漠提出了“人性”的两大原则,即同情原则和比较原则,同情是人类灵魂的交感,是情绪和情感的传达,是观念到印象的转化。同情能够超越个人自我的圈子对他人利益和公共福利产生关切的情感,这是德性的重要来源,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2.人与社会关系之和谐
和谐社会是一个大的范围大的概念,它需要小范围的和谐概念来支持。人与人之间需要的是体谅和宽容,如若事事计较,势必会引起争执,事实证明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因为小事情而引起的,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防微杜渐。家庭作为构成社会的细胞,它的稳定与团结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我们在提倡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强调建设和谐家庭。人与社会之间由于社会法规和道德约束,也充满着重重的矛盾,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将是保持个人和社会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中国儒家文化以“仁”为其核心,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人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儒家倡导通过“仁”的德性修养将作为外部约束的“礼”内化为内在的、自觉的道德规范,达到仁者的境界,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融洽。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大局的和谐性,而忽视个性的独立,以“礼”约之。
与此不同的是,西方文化强调差异性、多样性、多元化、非中心化,尊重他者,加强对话与交流成为当代人类社会重要的思想观念和处理社会事务的实践准则。西方形而上和谐哲学观落脚到实现和谐社会理想的途径主要是偏重于探究和谐制度的设计,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来解决社会的不平等、不和谐、社会利益矛盾,消解混乱和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无论是马基雅维利的君主权术思想还是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无不强调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制度化。他们普遍把社会的和谐看作是利益的均衡和社会等级结构的协调,认为法律、财政、税收、教育等制度和社会规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强有力保障。在这种和谐社会观理念的深刻影响下,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相当完备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有非常发达的社会事业管理体制和表达各种利益和要求的密如蛛网的社会组织。同时,当代西方国家还普遍开展了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的研究和探索。西方这种和谐哲学观看到了和谐是对立和斗争中的和谐,突出了其改造性与发展性的特点,但忽略了和谐同时又是包含着统一的和谐。因而,这种完全依靠强力实现的和谐,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普遍的持久的和谐,只能是局部的和短暂的和谐。
3.人与自然关系之和谐
天人关系历来是中国传统文化探讨的一个焦点,而在当代,科学的发展给自然带来了很多灾难性的后果。因此研究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在中国,“天人合一”指的是人与自然即人与其所活动的客观物质对象、条件等达成和谐的相处方式,这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或客体之关系的和谐性理念。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亘古不变的命题,这个问题在当代的焦点是,人类有无可能既不破坏自然又从自然中获取其生存和发展的必需资源。中国人探索人与自然的关系由来已久,天人合一并不是最初的提法,最早对于天的重视是要追溯到儒家的“赞天地之化育”,此后孟子又提出了尽心知性知天的命题。尽管其提法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共同表现出尊重自然、善待自然和与自然谐调的一致立场,共同构成处理、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儒学选择。 在西方哲学中毕达哥拉斯首先提出了“整个天是一个和谐”的观点。另一位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在肯定和谐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立和谐观”,认为自然是从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从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他说,他们不了解如何相反相成,对立的统一,如弓和竖琴。“相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调造成完美的和谐,一切都是通过斗争而产生的。”他从朴素辩证法的高度探索了造成和谐的原因,认为和谐是对立的和谐,没有绝对的和谐,万物是和谐与不和谐的统一。毕达哥拉斯的天体和谐论也是从宇宙万物的状态出发,强调作为本原的“数”之间的关系和比例的运动变化产生和谐,和谐产生秩序。后来,莱布尼茨则把“单子”之间的和谐说成是上帝预先安排好了的。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和谐预定论,提出宇宙万物是通过矛盾运动走向和谐的。他认为和谐是包含差异和对立的和谐,和谐是一个矛盾不断产生又不断解决的运动过程。
三、中西方和谐的原则
1.中国和谐观的原则—和而不同
“和而不同”作为一种伦理学原则,是由孔子提出来的。“和而不同”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儒家的理想人格观、文化观、方略观等等,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与同在这里的重要区别,在于原则性。承认原则性,就是承认差异,有差异性的统一才是“和”。就是说,只有善于协调、统一各种不同的分歧意见,又能形成新的意见,最终达成共识,而决不是盲从附和,这样的人才是君子;而小人则不能正确对待不同和分歧,只会盲目附和,去追求毫无原则的统一,因而也就形成不了新的共识。所以说,“和”与“同”是两种不同的处理人际关系的态度,也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思想道德境界。真正的团结不是没有意见分歧、思想交锋的一团和气,而是通过不同意见的交流、对话、切磋、讨论,从而达到互相理解,互相容忍,协调统一,和谐互动。
《中渤上讲:“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这正是中华文化海纳百川、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法宝所在。当今社会的文化建设,既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中国数千年形成起来的传统文明,又要面对高新科技浪潮的冲击,还有急剧动荡的世界局势,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从“文化自觉”到实现“和而不同”,必须处理好几个“要”和“不要”的问题:要充满自信,看到中华文化极其丰富的优秀成分,同时,要敢于正视中华文化中也含有许多的糟粕成分,因而既不要妄自尊大,也不要妄自菲薄;要自觉吸收外来文化中对我们的文化建设有益的东西,而不要希望全盘西化;要宏扬我们的传统文化,而不必强调我们才是唯一,等等。这样,才会使我们的新文化既具有浓厚的民族性,又具有高度的智慧性。 教育教学论文发表
2.西方和谐观的原则—契约理念
西方的契约理念最早源于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16至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又将契约观念由经济观念阐发为一种社会和政治的观念。契约的思想和逻辑远远超出经济关系的范畴而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促成了整个社会生活的转变,西方社会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变化。理解社会契约思想是把握契约精神内涵和实质的关键,社会契约思想首先由古希腊的伊壁鸿鲁提出,而后经霍布斯、洛克发展,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推向顶峰,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平正义论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契约思想。社会契约论者认为,在国家建立以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有着自由而平等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可以追求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这种自然状态缺乏法律的约束和公共权威的管理,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难免会发生冲突和争斗。这样,人们通过缔结契约将自己全部或部分自然权利让渡出去,交给一个公共机构,形成公共权力,并且服从于它,于是国家就诞生了。但是,如果公共权力不能保护或侵害了人们的权利,人们有权终止契约,重新缔结新的契约。那么,契约精神就是指蕴涵在契约关系和这种社会契约论中的反映平等、权利等等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最大限度地反映了人们的自由意志和利益需要,符合人们的精神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精神逐渐内化成为西方人的一种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指导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政治和其他活动。
四、中西方和谐观对比
基于以上对于东西方和谐观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中西方哲学所讲和谐的核心问题不同
西方哲学史上从毕达哥拉斯、柏拉图到中世纪宗教哲学,再到近代康德、黑格尔,后现代哲学家等,他们对和谐的理解都源于对正义、善、自由和幸福的追求,其核心问题是正义、公平。中国哲学关于和谐的核心问题是怎样追求融合,对于融合的追求产生出和合精神,是一种内涵的不外显的精神,最终集中于和合问题的提出。
2.中西方和谐观其核心价值观不同
中国文化注重探讨集体主义,西方文化注重个人主义,中国文化的和谐思想是整体思维的呈现,注重的是全体性的融合,协调。而西方文化中的公平和正义,正是从个性角度出发,注重的是个人利益的平衡。
3.中西方思维方式不同 教育教学论文发表
中国哲学的理念是一种泛泛的概念,缺乏一定的量化标准,相对来说具有不确定性,中国人的思维呈现出大而化之的特点。而西方哲学是一种量化思维方式,无论是对于数之和谐的重视,还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都体现出西方人注重细节和确定性的特点。
4.中西方哲学追求和谐的规则和方式不同
中西在追求和谐的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西方哲学对和谐追求在规则上诉诸“理”,而中国哲学诉诸“礼”。第二,西方哲学对和谐的追求在实践上重“有为”,而中国哲学重“无为而治”。第三,西方哲学对和谐的追求在思维方式上重在“突出矛盾”,而中国哲学重在“消解矛盾”。
无论是中国文化,还是西方文化,对于人类生存状况都有着同样的愿望,就是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和谐社会”与其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诉求,不如说是人类哲学理性的一种自觉。它是一种社会政治观念,更是一种哲学智慧;它是人类对自身的反思与批判,更是社会的建设与实践;它是一种目标,更应该是一种过程。这也是中西哲学文化发展已经给予我们的无比重要的启示。当然,在西方哲学文化中,推崇和彰显和谐的哲学理念,丝毫不意味着轻视和遮蔽现实世界中“对立”与“矛盾”的存在及其重要意义,倡导“和谐”并非要消解差异、解构矛盾,而是要在尊重差异、加强对话、促进相互理解与交流的基础上协调差异,形成、扩大并享有共识,是在“正义、差异、自由”原则上的统一共同体与和谐精神追求。这种“和谐”观对于我们正确地理解社会和谐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发与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