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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5月15日 14:22
摘要:随着我国当前公路建设工作完善,越来越多的车辆驶入公路。这种情况下,由于意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就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应该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中的要求,将相应的责任落实,保证在落实相应责任认定过程中能够让相应的人员明确自身的事故责任。若事故责任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罚存在异议,应该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上诉,从而通过上诉维护自身权益。鉴于此,本文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进行了分析,希望在本文研究帮助下,能够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研究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
文/耿晓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出现的原因以及现场采集证据,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判罚。当事故责任人存在着严重违法行为时,道路交通部门会直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管理。由公安机关进行诉讼管理, 如果事故责任人对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判罚结果存在着异议,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及时调节,通过上诉管理,将整个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移交法院部门,法院部门会按照事故责任人提供的证据,重新调查事故责任。本文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其意义在于按照理论依据、法律依据等分析,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研究细化,提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理能力。
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中,通过现场勘查发现,按照交通事故出现的行为及相应的事故出现结果,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的结论认定。通过对该项责任认定关系分析, 公安机关能够对存在着违法行为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判罚。情节严重时,还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要求, 将事故责任人移交法院部门, 依法追究其违法行为。法院在针对事故责任人案件审理中,应该按照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判定, 同时对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该及时作出调整, 这样才能保障在调整事故责任时,能够为整体的事故处理协调提供保障。以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中的要求来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的是在证据引导下的民事诉讼行为。同时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采用不同的学说,其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救济方式就会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机制的研究中, 应该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肇事行为以及事故责任人的判罚不服行为等, 都给予其上诉权利,但是最终的结果要以人民法院判决定案为主[1]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依据
(一)理论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事故责任人针对自身事故认定结果存在异议而采取的一种上诉行为, 这种行为的上诉认证过程中,应该辩证的看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相应的上诉行为构成依据。但是由于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相应执法人员的行为以及判断标准不同, 其对应的判罚责任认定也会有所不同。有些执法人员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会受到情绪的干扰,做出错误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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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作为事故责任
人,应该按照自身的权利,将道路交通部门给予的责任认定判罚结果异议提交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重新调查案件。人民法院会派遣专门的调查员, 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的陈述验证, 对于其提交的证据可信度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应该及时作出审查,这样才能保障在审查过程中,能够找到真实的案件证据,通过证据引导解开道路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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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具有重要衡量意义,是整个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处理中,必须要完善的一项工作,这样才能满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实施需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实施需求, 在整个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应该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工作处理中的要求,将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明确。同时事故责任人在对道路交通部分判罚结果存在异议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事故责任人在上诉过程中,对于法律依据的提交需要借助律师,也就是通过律师的转述,将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推翻,为自身的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依据可诉性构成中, 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要素:一是对行政处罚结果不服或存在异议;二是对形成强制措施制定不服;三是对事故责任人人权不予尊重行为的出现,事故责任人可以上诉; 四是没有按照事故处理对事故责任人发放抚恤金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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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行为复议
(一)复议前置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理中, 由于整个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的方式及行为不同, 其所产生的结果自然也就会有所不同。当事故责任人对交通执法部门的判罚结果存在异议时,可以采取上诉行为,对整个案件受理的判罚结果复议。
以《办法》22 条规定中的要求来看,在道路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判罚下达后的15 个工作日内事故责任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责任。上级公安机关在接收到事故责任人的请求后,应该在30 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责任人的申请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决定。当上级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人判罚结果不存在异议时, 事故责任人是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的。同时上级法院也不会受理事故责任人的上诉申请。而当上级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判罚结果存在异议时,其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向上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上级法院更改或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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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期限
复议期限指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罚工作结束后,事故责任人依据自身权益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审查,上级公安机关也已经证实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后,而采取的一种事故责任复议处理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的规定,当事故责任人按照自身权益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起复议申请后,其整个复议结果在60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 法院会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给出的复议判断结果及时对其判断结果分析。及时传唤另一方事故责 任人到法院开庭受理案件。但是当复议期限超过60 个工作日后,事故责任人如果对判罚结果存在不服或者异议,向上级公安机关继续申请复议时,这时法院会按照《行政复议法》中的要求,将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抵触工作调节。但是事故责任人仍然可以在60 个工作日内,继续申请行政复议。以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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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审查
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结束后, 为了验证整个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及真实性, 相应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构成中的要求, 及时对事故责任人的可诉性行为构成审查。通过建立司法审查程序,将交通事故道路认定中的责任关系以及相应的责任认定机制研究[7]
。及
时判断事故责任认定中是否存在差异和个人化色彩。对于存在着差异及个人色彩的事故责任认定应该及时调整, 这样才能保障在相应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工作实践中, 能够为整个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协调奠定基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审查研究中, 应该判断整个审查程序是否违反地域管辖规定、所采用的审查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陈述是否清楚等。只有明确了以上三点注意要素,这样才能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为整个事故责任认定的机制及审查行为科学性提供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研究中,为了能够更好的了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应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行为复议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审查等四方面进行。只有明确了以上四点可诉性认定之间的关联性, 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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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外国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