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各类院校音乐的教学过程中,“双重乐感”的培养需要教育者在正确认识音乐教育本质的基础上进行。就我国音乐教育来看,双重乐感的教学,其基本内容通常以传统民族音乐为主,并且将其作为相关的文化资源,资源也是多元化的,同时,对于北美以及欧洲之外的资源也有所涉猎,而在方法论的问题上则是偏重于教材建设与课程设置方面。
【关键词】双重乐感;音乐教育;乐感能力;本质
【中图分类号】J605 【文献标识码】A
一、双重乐感
双重乐感(双重音乐能力)的实践以及理论是由Mantle Hood(美国音乐学家)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所提出的,它主要指的是音乐学家们在对某一特定风格或者民族音乐加以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具备参与此类音乐体系的基本能力,就像对语言文化进行研究的学者一样可以完全掌握所研究的语言,参与至少两类音乐体系的训练,并且可以熟练表演出所研究文化的乐器,而非仅停留于理论基础上,即强调研究者的感性认知与实践能力,在实践理解的前提下,所研究音乐才能更好地运用语言进行描述。中国传统音乐体系与欧洲传统音乐体系,这二者均称之为音乐,尽管它们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形成这两类音乐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条件是完全不相关的,它们的音体系在其约定俗成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一类音乐体系的基本法则通常存在于此体系当中,为此,具体的法则将只可能从此音体系中得以规范化,并将其视作“人类音乐”的基本准则来加以推广实施,实际上,这是十分不可取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有可能只是一种偏见。就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基本产物来看,双重乐感是其中的一类,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主要是指全世界不同音乐文化都应以平等的状态存在着。以我国传统音乐音感训练的视唱练耳教学与以西方音乐音感训练为主的视唱练耳教学能够创造出两类并行且风格各异的训练模式。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的感染,其音乐体系也将有所不同。唯有抓住各体系中的主要特点,再找准其类似点,才能完全掌握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基本特点。
二、音乐教育在双重乐感能力培养中的本质
什么是音乐教育的本质,如果从中国音乐教育主流认识这一基础上来看,音乐教育的本质也可以称之为“审美教育”,即情感教育,我们通常会这样说,音乐教育的本质是以生命本质为前提而存在的,与其它学科有所不同的是,音乐能够发展人的感性能力,比如想象、情感等,正如蔡元培老先生所讲,音乐教育是陶冶性情,为此,音乐教育的主要价值则是与伦理价值相对的审美价值。育人是基础音乐教育的最终目的,美育则是以审美真正达到育人的有效方法。基于此,音乐教育应该以对世界各类音乐文化的了解、接触以及感知为基本目标,艺术交流是各文化以及民族间互相学习、互相欣赏、互相融合以及互相借鉴的一个过程,这也是双重乐感教学的真正目的。各文化之间的互相理解与交流主要是为了让不一样的人类群体乃至个体可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并和谐共存,优良的音乐教育能够在提升理解与交流能力的前提下提升其社会能力,并且让受教育者在本身所在的文化群体中与不同的人群创建和谐、理想的关系。
一个民族是否有着明确的文化身份,同时,对于已经具备的文化是否感到自信,这也是此民族获得凝聚的前提基础,此外,一个民族真正具备凝聚向心力的过程中,这又是权衡民族文化宽容度与竞争力的基本指标。从历史我们可知,一个具有独特文化身份的民族方能真正具备理性与独立选择民族发展道路能力与意识的权力。无论哪个民族,都不可能是某个生物学意义上的种族集团,它们是由不同文化物质所形成并且具有特殊性的文化集团,在众多文化物质当中,音乐除了是其中独立与重要的范畴外,它还是在传承过程中致使其它物质稳定与形成的基本动因。就以维吾尔族来说,要是没有木卡姆音乐与麦西来甫歌舞的出现,此地区的文化也将不会因此而被众人所熟知,其民族特征也不至于像如今这样显著,甚至还会为此而使得维吾尔族文化特征的信仰、语言、情感表现模式以及历史记忆等各类物质无法完整地传承下来。在以前,由于各个民族的历史文化通常以口头的方式加以传承,所以,这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人类历史持续创造的情感表达模式、知识
、生活方式以及观念等精神加以积累的过程中会通过音乐作为传承的载体进行。此类现象除了在历史上有所体现,它同时也在如今的民族中保存着。比如在我国古代,不同的民族可以通过史诗类的歌曲对其文化进行传承。在欠缺音乐载体的基础上,相关民族的知识将不能真正流传到现代,一些信仰、行为规范、价值以及伦理也将不能传达至一代代民族成员中,此时,社会组织形态也将呈现出混乱的状态。
双重乐感的培养实施于音乐教育中需要在教育者正确掌握音乐教育本质基础上进行,必须以对音乐文化掌握、接触以及感知为教育的目的。双重乐感在我国音乐教育中还需要与我国国情以及特殊内容相联系,比如在方法论的问题上,如果必须以教材建设以及课程设置为中心,在内容问题上就应当对我国各个民族传统音乐的文化资源加以获取,其次再获取北美与欧洲之外的资源。
三、结束语
双重乐感的基本概念主要源自于《双重乐感的挑战》,通过阅读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在作者眼中,乐感这一概念不仅仅为一类理解,同时,如果在不一样的文化当中,它所构成的乐感因素也将有所不同,为此,西方与东方的乐感形成机制也是不尽相同的。据有关研究表明,乐感的培养实际上也可以在后天建立,在某一特定的文化环境下,受教育者在这整个音乐文化中将会受到极大的感染,并在其脑海中印上褪脱不掉的印记。
参考文献
[1]何晓兵,王凌雨.双重乐感能力培养中的音乐教育本质认识[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1):106-112
.[2]夏木西卡门·肖盖提.“双重乐感”实践教学环节思考[J].当代音乐,2016(03):42-43.
[3]华璐.双重乐感下的我院音乐学专业视唱练耳能力的多维度培养[J].黄河之声,2016(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