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80种以上语言,约30种文字。国家的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一贯坚持语言平等政策,积极维护语言的多样化与和谐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了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歧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坚持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等基本语言政策。国家实行这些重要的语言政策,保证了各民族语言和谐发展,对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围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大力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进一步扩大《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范围,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国家语言文字工作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注重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中华经典诵读行动等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起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社会应用和语言文字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及程度和应用水平显著提高。 根据2004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国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范围涉及除港澳台外的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数据显示,1999年我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3.06%,能用汉语方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86.38%,能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交际的人口比例为5.46%。平时书写时使用规范字的人口比例为95.25%。掌握汉语拼音的人口比例达到了68.32%。另据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2010年对河北、江苏、广西三省区的抽样调查,掌握普通话的人口约占本省区总人口的72.2%、70.7%和8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