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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外部性理论和内部化路径

浏览587次 时间:2014年2月08日 15:23

杨永杰

(甘肃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碳排放是典型的经济外部性行为。由马歇尔最早提出的外部性行为是指因为企业组织外部的产业组织方式造成的企业生产成本的减少或增加。庇古认为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边际企业成本的行为是外部不经济行为,采用“庇古税”来调整外部不经济行为。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行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调整。解决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的主要路径是“庇古税”、碳交易、行政干预和法律方法。我国碳排放的治理主要以行政干预和法律方法为主。

【关键词】外部性行为;碳排放;碳税;碳市场;行政干预;法律方法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1312-0053-02

【收稿日期】2013-10-30

【作者简介】杨永杰(1969-),甘肃庆阳人,甘肃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环境经济。

《生产力研究》No.12.2013

专题研究

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产生的温室效应是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人类经济活动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是典型的外部不经济行为。马歇尔等经济学家早就指出了经济活动存在外部性,马歇尔指出,除了人们以往提出的土地、劳动、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外,还有一种生产要素就是“工业组织”。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外部因素所导致的产品成本增加或减少,也就是外部不经济性或经济性。外部性的经济行为导致了工业组织本身的成本增加或者减少,并不是因为企业组织自身行为改变或也其他企业发生交易的结果。澄清外部性的理论和表现形式,便于探寻和确定外部性的治理路径。碳排放的治理路径也是建立在外部性理论之上,从其治理效果来看,亟需对外部性理论进行创新,以完善现有的碳排放治理路径。

一、外部性理论的演进

马歇尔在1890 年出版的《经济学原理》中指出:“在本章中,我们主要是研究了内部经济;但现在我们要继续研究非常重要的外部经济,这种经济往往能因许多性质相似的小型企业集中在特定的地方———即通常所说的工业地区分布———而获得。”马歇尔笼统地指出,外部经济就是“工业组织”,工业组织我们可以理解为产业集聚、产业组织的改进、管理的改善等等。马歇尔并没有定义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但是我们根据马歇尔的论述可以认为外部经济就是因为企业组织外部的原因造成的产品或服务成本的减少;比如企业所在地区交通的改善、企业经营具有良好的秩序和信用、企业的相关产业比较完善等等。这些外部因素可以导致企业产品成本的降低,而不是来源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导致的产品成本降低。外部经济性是企业乐意接受的外部因素或环境因素。而外部不经济性和外部经济性正好相反,是指企业的外部原因导致的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增加,外部不经济性的来源主要有:企业的环境硬件和软件不好;信息、交通、人才等配套设施和配套政策差;没有相关产业和配套产业的企业;经济秩序不好,其他企业对本企业权益的损害等等。

马歇尔的学生庇古进一步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庇古用边际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外部不经济性。1920 年庇古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庇古用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边际社会收益等概念来解释外部经济性和不经济性。庇古认为,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等,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相等,就不存在外部性。否则,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或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私人收益,就是外部经济性,政府应当给这些企业以补贴;而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或边际社会收益小于边际私人收益,就是外部不经济性,政府应当向这些加害的企业征税,以弥补边际社会收益的差额。这就是“庇古税”。从庇古的观点来看,政府充当了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的裁判者,也是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者。关于外部的经济性和不经济性,人们重点关注的是外部不经济性。因为外部不经济性产生了经济纠纷,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经济学家科斯1960 年在《社会交易成本》中,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外部不经济性的治理办法。科斯指出,首先,外部不经济性的损害是相互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其次,解决外部性问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双方协商或讨价还价解决。也就是说,庇古的外部性解决方案中没有考虑政府的裁判成本。事实上,交易成本一直是存在的,只要市场交易的成本小于外部性带来的成本,通过市场交易解决外部性是划算的。科斯也指出,庇古等经济学家往往把生产要素理解为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购买的一个物件,而科斯认为,生产要素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购买的一些经济权利,即对生产要素的产权。所以科斯的解决外部性的一个方法是对要素界定产权,这样要素的权利人就可以通过市场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索取自己的要素因为外部性带来的损失。最后,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手段是:“我们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防止外部性行为的收益大于停止外輩輱部性行为产生的损失,就是可行的防止外部性的方案,否则,就是不可行的。所以,科斯并没有排除政府采用“庇古税”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二、碳排放的内部化途径

前面的外部性理论涉及的当事人主要有:外部性的加害方和受害方,有时候他们是互相的政府或法院。庇古采用的方法是对外部性产生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社会收益的差额予以征税,或由法院判定外部性的加害方停止加害。在科斯看来,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产权是明晰的,交易费用为零或者很低,加害方和受害方通过市场交易就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如果界定产权和市场交易费用很高,政府也可以采用行政强制或者“庇古税”的方法。在治理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这些方法都在采用。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其行为人是各种二氧化碳的排放源,其中以能源企业和钢铁、水泥、冶金等高耗能企业为主。二氧化碳的排放行为破坏的是全球的大气资源,大气层是全球最大的公共资源,大气因为其流动性,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所以全球暖化是因为大气层陷入“公地悲剧”的结果。排放源并没有把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有效的内部化,而是排放到了没用明确产权主体的大气层中。目前,各国政府充当了大气层权利人的角色,政府应当把排放源的二氧化碳尽量内部化到排放源中,让排放源承担碳排放的治理成本,贯彻“谁排放谁治理”的原则。各国政府把二氧化碳排放这种外部不经济行为内部化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碳税

20 世纪90 年代,北欧的芬兰、瑞典、丹麦、荷兰等国家开始征收碳税。1999 年,意大利政府开始征收碳税。税率分别是芬兰对每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20 欧元;瑞典为107.15 欧元;意大利实施累进税率,从每吨5.2 欧元到68.58 欧元不等。丹麦的标准税率为每吨12.1 欧元。最近开征碳税的国家主要是澳大利亚,按照澳大利亚碳税法,澳大利亚政府将从2012 7 1 日起,对全国500 家最大污染企业强制性征收碳排放税。征税标准是:20122013 年度为每吨23 澳元;20132014 年度为每吨24.15 澳元;20142015 年度为每吨24.50 澳元。基本上是每年递增2.5%。澳大利亚政府的目标是,到2020 年,碳排放减少5%,到2050 年减少80%。碳税的纳税人一般是下游的能源经销商或消费者。人们对碳税的争议主要是碳税的减排效果和碳税的使用等方面。碳税征收的目的主要是对化石能源征税,提高化石能源的价格从而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增强价格较低的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竞争力。各国碳税的使用主要是用于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用于治理环境的项目和工程;用于补贴低收入家庭因碳税而增加的开支;也用于其他政府开支等。碳税的弊端主要是提高了能源的价格,推高了物价;政府的碳税开支如果没有效果,达不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实现不了开征碳税的目的;碳税的税负比较高,因此要求政府的税收征管是完善的,否则会造成纳税企业和偷税漏税者的税负不均。

(二)碳交易

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温室效应是目前最大的环境问题。在碳排放活动中,排放源复杂多样,既有经济活动中的生产者,也有能源的消费者,甚至还有畜牧业、农业等排放源。人类和社会组织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是难以禁止的,关键是抑制或减少排放,以抑制或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危害。按照科斯的理论,经济组织购买的不仅仅是实物本身,而购买的主要是产权。因为大气是全球最大的公共资源,大气具有流动性特征,界定其产权成本太高,目前还没有界定大气产权的成熟方法。大气也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目前各国政府充当了大气的权利人的角色,正如科斯所说的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是由成员国政府形成的组织,该组织充当了治理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角。在全球气候变暖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之前,经济主体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没有得到限制,企业或组织肆意排放。1992 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后,1997 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经济主体的二氧化碳排放行为变成了一种需支付成本的权利。这样全球碳交易和碳市场开始实施起来。较早进行碳交易的是2002 年荷兰和世界银行开始的碳交易市场、2002 年英国的碳交易市场、2003 年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20051 月,欧盟交易体系开始运行。全球现有的碳市场主要有两种交易模式:强制减排模式和自愿减排模式。强制减排模式是国家层面给企业规定了减排额度,超过或低于减排额度都可以到碳市场买卖余缺额度,否则要接受处罚。欧盟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也是典型的强制减排体系。而自愿减排模式是由自愿减排的企业或团体为会员,自愿加入减排体系,按照自愿市场确定的额度减排。比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碳交易的好处是有减排义务的经济组织的减排具有灵活性。这些经济组织可以进行减排成本的核算和比较,比如进行内部减排成本和减排配额的购买成本的比较。企业可以灵活地采用各种减排方法,比如改进技术、优化管理、使用新能源等。政府确定了碳市场的交易规则,确定了排放组织的排放配额和排放标准体系,对排放组织的实际排放额进行盘查和检测,督促排放组织履行其排放义务。当然,碳市场也存在推行成本,政府要确立不同排放源的排放标准,取得众多企业的真实的排放数据,督促排放组织遵守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时落实其排放额等。碳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交易主体,他们的生产技术、减排意愿等千差万别,这些都为碳市场的推行带来了难度。按照《京都议定书》的减排路径,建立全球的碳市场是可行的办法。但是国家层面的利益诉求很难一致,加之政治格局纷争,各个国家对《京都议定书》的执行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三)行政干预或法律诉讼

虽然碳排放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很难避免的现象。但是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或排放政策,国家有时候也采用直接的行政禁止或行政处罚的方法来限制排放。这种方法直接而有效地对违法的排放源的生产进行了关闭;或采用了严厉地行政处罚,快捷有效地抑制了他们的排放。但是行政干预只是针对少数违法的企业的排放,对经济生活中大量正常的碳排放行为的调整还是很有限的。一些地区的居民或组织对本地区的企业污染空气的排放大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或其他有害气体的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予以判决。法律诉讼只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直接禁止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法律很少,因此这方面的诉讼也比较少。

三、我国治理碳排放的路径

根据《京都议定书》,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是我国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响应国际碳减排的呼声,在2009 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温家宝总理庄严承诺,到2020 年单位GDP(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 年下降40%~45%。我国也积极探索和实施适合中国国情的碳排放路径,在减排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我国还没有开征碳税。但是2011 年我国对《资源税暂行条列》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稀缺资源的税(下转第77 页)輩輲

我国2010 年人均GDP 达到4 428 美元,进入中上收入国家行列,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取得重大成就,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特殊时期,如果不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将有可能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然而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2010 年我国三次产业收入比例为10%47%43%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产业结构不合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的瓶颈,因此优化产业结构和加快产业升级是我国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劳动力在产业间的转移是产业升级、实现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现,同时培训不仅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有着推动作用,也对产业升级发挥着巨大的促进效应,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文献综述

产业升级的概念至今没有完全统一,Porter1990)、Ernst1998)、Gereffi 1999)、Poon2004)等人对产业升级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做了不同的界定,由于产业升级界定的难度,国内外学者大多是从产业升级方式的角度进行解释,Ernst 提出了5 类产业升级:产业间升级、要素间升级、需求升级、功能升级和链接上的升级。[1-2]我国学者对产业升级的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主要从宏观视角关注产业结构中产业的地位、关系以及向更高级方向的协调和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的中国产业升级,[3]而对Ernst 产业升级分类中的“要素间升级”研究较少,仅散见于余子鹏[4]、刘新争[5]、高波[6]等人的文章中。然而劳动作为生产要素的一种,是最具变革性和能动性的。因此,本文以劳动力流动为视角研究要素间升级、劳动力流动和培训对整个产业升级的作用,为此,要探究出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影响因素。对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影响因素国内外许多学者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Harris Todaro1970[7]把预期收入差异作为劳动力迁移决策的主要因素,建立了著名的哈里斯- 托达罗模型,后来的很多学者都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研究的。我国学者将劳动力流动决策影响因素分为经济因素影响论和非经济因素影响论。[8]王春超(2005[9]研究认为不是收入差异而是地区就业集聚是影响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原因,黄志岭(2009[10]将工资内生化并考虑了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之后的生活成本;田新民等(2010[11]则结合区域经济理论和城市最适人口理论来解释劳动力流动。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劳动力流动决策影响因素的研究非常丰富,但其分析大都是在劳动同质的假定条件下进行的。然而,面对我国目前结构性失业的现状,具有人力资本积累的劳动力与没有人力资本积累的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和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存在巨大区别,成为影响劳动力转移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为背景,试图放宽劳动同质假定,研究劳动力流动和培训的关系,及其对产业升级的影响,以期为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提出有价值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二、理论模型的构建

(一)模型建立的理论基础

劳动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受培训比例的提高(即人力资本积累的加强)和劳动力在产业间的流动都是产业升级中要素间升级的形式,其导致的产业收入结构的变化也体现着产业升级,控制影响劳动力培训和流动的因素,可以达到促进产业升级的目的。现阶段我国亟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进行产业结构升级,这需要劳动力充分流动并提高劳动质量。没有提高素质的劳动力流动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不能适应更不能促进产业升级,甚至有可能逆向回流。我国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劳动力流动指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流动,也就是从农村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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