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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完善其救济程序探析

浏览31次 时间:2022年3月04日 10:27
(137200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吉林 通榆)
  【摘 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各地必然趋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保证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关系到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基于此,本文分析研究认为,在对于被征地者进行征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于补偿过程中的法律救济程序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征收土补偿的体制机制,对于征地补偿体制机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土地征收批准以后的实施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土地征收监管;土地征收;征地程序;征收程序;救济程序;征地目前在我们国家,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土地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多,因此我们要完善征地程序的体制机制,用制度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我们在征地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按照征地的一定的手续、顺序和方式而作出决定的关于征地的相互关系。但是,征地的当选程序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决策的过程,因为这样一来,征地的程序还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包含着被征地者如何对自己的土地决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可能存在着左右征地当事人在征地的程序完成之后行为态度的现实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还有可能保留着对于被征地者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在现实征地的过程中,通过促进征地意见的理性思考、与当事人进行疏通、排除外部干扰、扩大选择范围,这样就可能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尤其是当征地人以公权力强制私权人转移自己的私权时,就有必要严格地按照当时征地的具体规定来进行。任何行政机关和各个企事业单位都不得在宪法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被征地者的私有不动产进行剥夺。同样的,在征地过程中也不能够违背法定程序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法规来看,剥夺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国家任何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些都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对于征地的具体执行权。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审查征收土地合法性的权威机构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目的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土地征收有没有用于公益性,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公益性而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权利的滥用,这样就就会发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法律法规对此应当特别规定由一个具体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便于能够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具有公益性进行具体的认定办法,特别是要对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相互区别的土地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土地征地的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征收单位提出征地申请,同时政府权力机关也要对征收的情况、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相关的事宜应当公示并进行告知。在此之前要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等,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法规,公众有权就土地征收相关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提出具体的建议。征地的权力机关对此进行充分的调查,并且还可以依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土地征收的情况进行界定,同时根据此时的界定来判断土地征收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二、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土地征收作为具有公权机构强制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对于公民造成的个别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典型的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如果说没有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有效救济途径,那么被征地者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国家现在的法律和法规并没有专门对于被征地者的损失作出相应的救济程序,因此也不利于对被征地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
  如果说被征收人在提出征地补偿不合法、或者说补偿不合理、安置不落实等相关问题之后,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就有可能会通过上访和围攻政府的方式来解决征地中的一些问题,这显然是不利于政府的公平公正性的体现。因此当在征地补偿中应明确法律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这些纠纷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法院提进行政诉讼,这就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一方面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有效途径对于自己被征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用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征地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在我们国家,征地补偿制度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
  因此,如何完善征地补偿的救济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征地制度的设计应当以计划经济的思路为指导,征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满足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任何漠视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利益,对于被征地者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进行相应的补偿都是行不通的,也是难以为继的。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的救济程序,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作者简介:
  杜立臣,男,汉族,1979年3月出生。吉林省通榆县人,现任职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研究方向为国土资源管理、开发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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