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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   

浏览149次 时间:2022年6月27日 14:34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 610041)
       摘 要:彝族习惯法是彝族聚居区调整和规范着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的法律文化,是凉山彝区社会秩序和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彝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凉山彝区经济 ,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及彝区有着深厚的彝族文化,彝族习惯法在凉山仍然有效存在。彝族习惯法在彝族毕摩和德古的德推动下及时有效的解决了彝区的纠纷,从而更好的服务凉山彝区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同时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形成了优势互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压力 . 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我们应当重视它良好的调节作用,有力的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彝族习惯法;毕摩;德古;成文法
  一.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的特征
  (一)家支外婚与同等级内婚
  1. 家支外婚
  凉山彝族社会家支组织是一种以父姓血缘为纽带的社会组织,家支制度是习惯法赖以存在的社会制度,也是彝族习惯法实施的主题。在婚姻中表现为同家支外婚的特点,即家支内部通婚被视为违背习惯法的行为,会受到严肃的处罚,如开除家支甚至男女双方会被处死,这样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发生严重的冲突。同时也表现为姑舅表优先婚的特点。
  2. 同等级内婚
  过去彝族主要分为兹、诺伙和曲伙、阿加和呷西这样几个等级。后来诺伙等级兴起,加上改土归流,使兹等级逐渐衰弱,许多地区被诺伙等级取而代之,从而形成了“诺伙”
  氏族联盟式统治区和“兹”统治区。 1 彝族婚姻中带有明显的等级色彩,现实社会生活中严格的遵守着等级内婚的过去的文化痕迹。
  (二)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解决抚养问题的作用1. 积极作用
  首先在彝族婚姻习惯法及彝族道德和家支文化中,血脉是极为重要的。在一般情况下,离婚的案件中孩子都是由男方抚养,若是单亲家庭孩子则有爷爷奶奶或近亲属抚养,且孩子长到 8,9 岁时有权去拜见自己的生母,逢年过节都要去外公外婆家拜年。孩子跟随父亲的其父若再婚时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分割等额的遗产,并且可以保持跟生母的联系,甚至可以继承生母的遗产,当然生母去世时也要跟其他孩子一样给付等额的安葬费。其次,如果离婚时男方无能力抚养孩子的,一般情况下他的家支会组织起来,共同抚养孩子,因为让孩子跟她的母亲走是有损家支的荣誉及名誉的行为,在彝族道德中信誉和诚信是极为重要的,同时是男孩子还有一个继写祖谱的责任与义务。
  2. 消极作用
  凉山彝区婚姻关系破裂后一般由“德古”和“苏易”介入调解,由于彝族习惯法中规定孩子不能跟随其母亲同姓,因为改姓之后就会挑战彝族家支制度和血统以及成年后择偶都会挑战着彝族社会的伦理关系。所以离婚案的调解中孩子都由男方抚养,这样从传统习惯法上直接剥夺了母亲的抚养权,并且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的现象。同时习惯法的规定与国家成文法明显的相违背。
  二 . 凉山彝族婚姻习惯法与成文法的冲突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国家成文法在部分民族地区并未能够有效的落实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广大的凉山彝区由于因为语言障碍和对彝族习惯法的信任,在彝区形成了二元的法律格局,同时在社会治理中习惯法和成文法都发挥了其价值,为彝区社会的和谐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二者也出现冲突的现象。
  (一)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冲突
  国家成文法规定男性22周岁和女性20周岁的法定婚龄。
  但是凉山彝区男性的一般在 20 岁,女性在 18 岁就结婚,早于法定婚礼,且传统彝族婚礼由毕摩主持宗教仪式后成为合法夫妻,国家机构如民政局之类的行政机关无法有效监督。
  同时近亲结婚的如姑舅表通婚的现象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
  (二)离婚程序的冲突
  凉山彝区的广大彝族同胞在离婚时因受习惯法的影响,多数情况下也会选择双方能够接受的“德古”进行调解,婚前男方所付的一定金额的彩礼,如双方在彩礼归还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很有可能会引起以家支为主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的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没有经过“德古”
  调解的案子,根据习惯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和协议离婚的案件是不予认可的。这样就造成了通过诉讼程序或者协议离婚的人在成文法上是离婚了的而在习惯法上并没有离婚,这也是造成凉山彝区二次司法较频繁的原因。
  (二)夫妻关系权利冲突
  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提倡男女平等,婚后夫妻在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中有相同的决定权。但是在广大彝区由于社会生产力相对较落后,物质相对较贫乏,可支配的财富较少。同时彝族的家支制度决定着彝区社会中夫妻在处理共同财产时的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男子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女性则只有在出嫁时取得相应的嫁妆,在遗产的继承中并没有权利。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区法治建设的影响重大,国家法与习惯法不是彼此否定的,也不是绝对的相互排斥,而应该发挥出它们的优势互补的作用,妥善处理好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民族区域自治法》
  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 , 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通过正式的立法途径,将部分积极的习惯法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综上所述,彝族习惯法是构成凉山彝区社会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它的有效存在和运行说明拥有强大的文化根基,深得彝族群众的信赖。司法工作者应将两者有效结合,有力推动凉山彝区法治工作的进步。
  让其更好的服务于凉山社会、经济、文化的和谐稳定的发展。
  注释:
  1 曲比阿果:传统与现代婚姻观念之间的调适及社会影响———以凉山彝族婚姻观念变迁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弟 12 期 68 页。
  参考文献:
  [1] 曲比阿果:传统与现代婚姻观念之间的调适及社会影响———以凉山彝族婚姻观念变迁为例。《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弟 12 期
  [2] 斯蒂菲 .M. 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M]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 黄金兰,周秉,初论民族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间法(第一卷)[M],山东人民出版社
  [4] 张海洋,胡英姿,凉山彝族婚改内容的分析与阐释 -——兼论传统婚姻与现代国家互动,凉山民族研究院
  作者简介:吉补日拉(1991—),男,四川普格,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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