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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年5月05日 16:13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及政策层面的支持,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
2014 年国务院正式批准5 家民营银行设立,这5 家民营银行是我国首批批准设立的民营银行,拉开了民营银行的设立大幕,其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作为首批民营银行中以互联网形式设立的银行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互联网银行以其全新的模式走进了大众的视野,它无营业网点,无服务柜台,线上办理业务,无担保的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对于传统银行业也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对于互联网银行存在的经营风险和安全问题,也是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互联网银行的金融风险监管和加快建立个人征信机制方面,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目标,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加强对互联网银行的法律监管。
关键词:互联网银行;经营风险;法律规制
一、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初步兴起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P2P 网络借贷,电商小贷等民资金融机构发展迅猛。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急剧膨胀,民间金融的发展也迎合了众多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14 年中国银监会公布了第一批5 家试点民营银行,这5 家试点民营银行也拉开了我国民营银行的大幕,在首批试点民营银行中,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均提出以纯粹互联网形式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银行正式在我国试营。2014 年12 月28 日,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官网上线,民营银行时代正式开启。
2015 年1 月4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亲赴前海微众银行考察并发放第一笔贷款,为互联网金融背书。由腾讯和阿里巴巴两大互联网巨头牵头发起成立的深证前海微众和浙江网商银行备受瞩目,这两家银行成立的意义不仅在于它们是我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更在于其不约而同的创造性的建立了互联网银行的商业模式。前海微众银行既无网点,也无营业柜台,更无需财产担保,而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信用评级发放贷款。受益于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发展,互联网银行的贷款业务通过对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来给予客户一个贷款的授信额度,不再需要客户对贷款提供担保。而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银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而不是作为实体银行的互联网部分业务。目前,在我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17 家民营银行中,有9 家已经正式营业,而在这9 家银行中,互联网银行就占了4 家,除了上述提到的两家,还有四川新网银行和福建华通银行,折家互联网银行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互联网银行的一项重大壮举在于打破了传统银行业“无担保无借贷”的信条,充分发挥了互联网信息优势。毫无疑问,这种创新的银行经营模式对以传统金融模式为监管对象的现有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二、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面临的经营风险
(一)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无担保借贷产业面临的主要风险。
1.客户身份验证。对于传统银行来说,一般通过加强对个人客户的资格审查、信用审查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防范贷款风险的发生;通过对企业客户的实地调查、工商资格审查、对企业高管面谈等形式确认企业经营状态来确保资金的流转,预防坏账等金融风险的发生。然而互联网银行依托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无法准确的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考察企业经营情况,甚至是否具有经营场所都无法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将会有很大的信用风险。
2.信息真实性。尽管通过大数据进行数据筛选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信息真实性问题仍然不能回避。互联网的虚拟性和网络数字化在便捷数据收集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制造虚假信息的成本。
(二)安全风险。互联网银行这种无柜台,无网点的全网络经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为客户带来便捷,互联网银行大力开发信息系统和移动终端来满足客户的金融需求。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到互联网银行的兴起,互联网的安全问题始终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困扰。数据显示,2016 年70.5%的网民遭遇到网络安全事件,其中以网上诈骗为主。对2016 年遭遇网上诈骗的用户进一步调查发现,虚拟中奖信息诈骗是波及最广的网上诈骗类型。由此可见,互联网银行虽然优势显著,但安全风险仍不容忽视。如果无法保障财产安全性,那么对于优势在于能够大量吸收存款的互联网银行来说,业务开展将会面临严峻挑战。
三、我国互联网银行的法律规制之道
(一)重视金融风险防范。互联网银行的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影响深,且客户群体广泛,很容易引发群体效应,从而具有较大的系统风险。我国互联网银行目前的金融产品单一,很难做到风险对冲,分散风险,因此极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难以维持稳定发展。这些发展现状要求监管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积极主动地介入监管,有效发现银行业务中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并在风险初期加以解决。互联网银行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增强了国际金融之间的传染性。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通过互联网业务的延展,加强与各国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全球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严厉打击洗钱、国际走私等违法交易行为,建立国际间金融防火墙,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跨国境传染。
(二)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核实,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关于互联网银行的借贷模式,目前大部分都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信用评级的方式向个人客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但是由于互联网银行不设物理网点,无法当面确认客户身份和信用度,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也无法保障其安全性,这就要求银行寻找更好的方式加强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此问题的解决,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2015 年,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八家机构在六个月内严格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合规。”然而,对于互联网银行而言,应该制定一个统一的信用等级标准,将互联网银行的信用数据与传统银行的信用数据相结合,切实做到数据共享,降低互联网银行的征信成本。
最后,加大失信惩罚力度,使征信系统真正的落实使用。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互联网银行虽然规模小,但其依靠互联网技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实现了“全民理财”。互联网银行虽然服务于大众,但是互联网银行没有物理网点可以用来接触大众,这部分金融参与者就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个问题,首先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提高网络安全性和相关大数据的真实性。
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建立全网征信系统,实现互联网银行和传统银行的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给金融消费者带来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其次,由于互联网银行的无网点,无柜台的特性,消费者无法和柜台服务人员面对面的咨询和了解相关产品,对于相关风险等无法充分了解,所以在开办金融业务前,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以确保消费者不会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误导而遭受损失。最后,监管部门应重视互联网银行金融业务纠纷的处理,建立相关监管机制,以较高的效率做出对互联网银行有约束力的裁决。对于消费者的隐私保护,监管机构应该积极出台专业文件,明确消费者征信信息的范围和消费者信息泄露后的维权办法,监督互联网银行建立安全数据库,定期检查更新,确保互联网银行的正常运行,加大对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齐文毓. 互联网银行:经营风险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法苑,2017(8)
[2]柴瑞娟,周舰. 互联网银行法律规制研究——以市场准入和监管体制为核心[J].金融发展研究,2016(5)
[3]张锐智,张凯. 互联网银行服务之法律规制对策研究[J].
辽宁大学学报,2015(5)
[4]罗玉泽,侯亚景. 我国互联网银行发展战略及政策监管——基于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的案例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6(7)
作者简介:谢晓宇(1995.10-),女,汉族,籍贯:黑龙江哈尔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6 级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专业:经济法学,研究方向:市场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