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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浏览137次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08:4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尼勒克县分局,新疆 尼勒克 835700)
  摘. . 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在快速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公众作为生态环境治理中重要的参与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和市场都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众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着参与层次低、集中于末端参与环节、参与无组织性以及无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四个方面的问题,限制了生态环境治理机制的发展。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公众的主观能动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公众参与;解决对策
  引言
  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绿水青山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保障。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逐步提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治理的转型以及制度的优化必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
  1 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亟待加强
  一些基层地区管理者,对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不够,缺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绿色发展观树立不牢,仍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重应付检查、轻问题整改,重工作安排、轻检查落实”等现象,生态文明各项改革任务落地不够,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对环保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
  1.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
  生态环境治理与社会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受益者,更应该是且必须是环境治理的参与者,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公众参与程度的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层次低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公众的被动参与。由于受到“大政府,小社会”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在这种模式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程度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偏好的限制,而轻视社会公众力量的现象普遍存在,弱化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二是公众参与主要停留在观念性参与层次。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的特点。
  1.3 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
  目前,流域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都需要协同社会公众对流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治理模式可以细分为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合作型治理模式。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融汇传统区域主义的观点,认为仅依靠市场机制的治理模式无法实现流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主张以政府为主导,通过指令控制、行政管制、市场激励等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对流域环境的治理。政府也可以依靠法律、经济等手段严格控制污染企业的排放量,超出限额予以严厉处罚。根据排放量大小征收排污税,以达到水环境保护的目的。合作型治理模式则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区域主义的观点,有利于多种主体共同承担环境责任,是国内外学者的普遍共识。融合了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等多个主体,以及一系列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管理治理,认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存在众多影响环境的因素,在面对恶化的生态环境时,仅依靠政府为主体进行治理,会失去权利和责任的平衡,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渠道变窄,影响流域环境的综合治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等问题。目前,合作型治理模式主要有环境网络治理模式、环境协同治理模式、环境多中心治理模式和环境整体性治理模式。
  2 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问题的解决对策
  2.1 加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
  环保意识淡薄是制约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需要加大对生态建设与环保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一是利用社会舆论进行宣传教育,政府可以充分借助社交平台和电视、广播等媒体的社会影响力来宣传环境保护意识,提升公众对环保行为的认可程度和自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意愿;二是加强法制道德建设,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工作,宣传弘扬绿色、节能、减排的正确价值观,开展环境保护普法活动,并向公众展示破坏环境的危害性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条例的典型案例,鼓励公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生态权益。三是树立环保榜样形象。开展环保成绩评比活动可以充分激励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公众,例如进行环保模范个人、环保模范企业、环保模范团体等评比活动,对做出突出环保贡献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充分的肯定和鼓励,让榜样起到带头作用激励公众共同参与到生态环境治理之中。
  2.2 强力落实领导责任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督政”“查企”并重,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制度,夯实部门责任,加强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做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质量作为硬性指标,纳入到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以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
  2.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大国治理始于良法善治,法治是治理的重要载体和必备利器。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国家命运、社会发展和人民幸福的重要问题,需要健全的法治体系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这就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可以围绕海洋河流保护、生态环境监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核安全、环境税、生态补偿等方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督查执法,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确定标准、提高违法成本、严格公正执法,才能对损害环境者形成威慑力,从而为“蓝天白云、绿水青山”
  保驾护航。
  2.4 营造包容有序的监管环境氛围,提升依法依规的管理水平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在环保社会团体参与活动的具体规定方面具有概括性,缺乏系统的立法,执行很难到位。
  首先,应完善我国流域环境治理中的社会团体参与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流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次,营造包容有序的监管环境氛围,提升依法依规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环境立法参与制度,防止和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再次,建立完善的流域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调动公众参与,使得公众积极参与流域环境保护事业,保证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到流域环境的相关信息,保证环保事业顺利展开。最后,完善环境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实现流域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升依法依规的管理水平,保障公民环境权和环境公共利益。
  结语
  总之,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当前生态环境治理正处于攻坚期和关键期,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不断强化生态文明意识、健全生态文明治理体系,开创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从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参考文献:
  [1] 李建琴.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体制创新——以浙江省长兴县为例 [J].中国农村经济,2006(09):63-71.[2] 杨帆.理工科大学生生态文明意识教育研究 [D].郑州大学,2016.[3] 陈玲,孙杨铖,卢刚.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特点研究 [J].
  污染防治技术,2014,27(01):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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