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芝
摘要: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重申了这一目标,并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015 年习总
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当下,司法系统正在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亦称庭
审中心主义)。本文即在浅析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本质及必要性。
关键词:良法善治庭审中心主义治理能力现代化证据规则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本质
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
佳境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指出: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
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审
判者负责,是全会提出的司法改革相互关联的五大新举措之
一。此说明指出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
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即是“庭审中心主义”的本质和实践
要求。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就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
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
庭,严格遵循法定的查证规则、采证规则和定案规则,以达到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明标准“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
疑”。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必要性
(一)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迫切需要
法院庭审活动并不是单一主体的单方诉讼行为,而是所
有诉讼参与人集合性的诉讼活动。2012 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条至第六十三条专设“证据”章节,根据该法规定:证据必须
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非法言词证据,由
于其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影响了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和自愿性,应予以排除;对于证人证言,由于客观条件、证人的
主观因素、证人的记忆能力和表达水平等,都会影响到证言的
可靠性。所以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
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证属实;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对书证、物证也有一个辨
认、质证、认证的过程。
上列这些内容即是庭审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庭审完成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最大限度发挥法庭审判功能,保证案件
质量,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有助于维护实体正义和诉讼正
义同等重要的法治价值
司法程序是司法正义的生产线。曾任国民政府最高法院
院长的夏勤曾作过形象生动之比喻:“实体法犹车也, 程序法
犹轮也。轮无车则无依,车无轮则不行。故国家贵有实体法,尤
贵有程序法”。这一精辟之论,表明了程序的极端重要性。实行
庭审中心主义有助于严格规范侦查、检察、审判各机关的取证
行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
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从立法层面到法治实践吸收
世界各国的法治有益经验的需要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到的权利平
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以及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
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我国2012 年刑事诉讼法中也
充分体现。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实行庭审中心主义,就是将我
国近似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改为适当吸收英美法
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 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仅仅集中
在法庭,使庭审真正成为诉讼活动的中心,控辩双方当庭对证
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真正予以保障, 从而有效克服了裁判
中心主义—将注重裁判的正确性作为忽视取证、提证、查证程
序的理由。
刑事庭审中心主义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
系,坚持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统一,坚持法治价值与法治实
践相结合,推动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充分发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