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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农村法律援助的发展与挑战   

浏览131次 时间:2022年6月28日 15:45
  罗碧云 辇泽宇 叶志辉 王丽丽 指导老师:吕中行 郑建村(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笔者立足于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现状以及法律规范的不合理之处,提出具体建议,望能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发展;挑战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为依据,各地区结合自身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配套的法律援助行政法规和条例。
  “法煦麦田”志愿服务团队在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开展实地考察的过程中了解到,为落实省两办《关于推行“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4】
  62 号)、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法律顾问微信群的通知》的精神(冀司通【2018】20 号),积极结合开展律师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该县司法局起草了《关于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抽调全县专职律师 39 名、法律工作者 4 人到村(居)任法律顾问。在全县建成 28 个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320个村(居)法律援助工作站。各村(居)法律顾问以村(居)为单位建立微信服务群,由法律服务援助工作站联络员任群主,成立“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群”,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村(居)法律顾问联络员,本村两委干部、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以及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群众组成。主要采取法律顾问村(居)现场驻点和“点对点”微信群的方式开展服务。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法律援助程序不精简。由于农民法律知识储备薄弱和认知限制等原因,程序的繁琐往往导致其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根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受援人“经济困难”,而政府部门在开具经济困难证明时,需审查受援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生活变故等等一系列详细情况,复杂的审查手续和严苛的标准受援条件使得丰宁县不少困难群众望而却步。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不明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这就使得普通民众在遇到问题时难以找到对应的机构求助。
  三是法律援助范围不合理。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但民间(尤其是农村地区)常见的遗产继承、土地确权纠纷却未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后,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范围与《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援助的规定并不相符,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精神病人均不在该条例规定的法援范围内,显然,该规定缩小了刑事案件的援助范围。
  2019 年是河北省攻坚克难之年,2020 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在确保实现目标,巩固脱贫成果的同时,要深刻认识到法律帮扶任务仍然较重,为发挥法律专业青年的作用,积极参与农村法律援助、帮扶弱势群体,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精简法律援助审查手续。首先将乡政府负责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下放到由丰宁县某村(居)委会出具,乡政府(街道办)以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一来使受援人能节省用在法援审查批准上的时间,减少群众的“畏难情绪”,让法律援助事业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二来也村(居)委会本身就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来自基层,也更贴近基层,进一步了解受援人实际生活情况,便于对受援人的家庭情况,财产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三来乡政府(街道办)作为政府机关,定期对村(居)委会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进行抽查监督,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既能过防止村(居)委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也体现了政府在法援事业中的责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保障。其次,村(居)委会在审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材料齐全的援助申请,实现当场申请、当场受理、当场决定;对符合援助条件、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可以在当事人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法律援助审批事项的情况下,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予以指派,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办理时限,事后由当事人补齐相关材料;对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申请当场向申请人详细说明。
  二是规范法律援助机构设置。首先按照条例规定和基层实际工作需要,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进行定位,强化司法行政机关落实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使困难群众能够更好地寻求法援责任部门的帮助,也有利于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在基层司法局新增内设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科,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能。建议将原内设机构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为副科级建制全民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直属单位,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其次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的窗口单位,工作任务较重,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基层中心应配备 3-4 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比例达到 50%以上。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完善立法明确援助范围。首先建议扩大法援的案件种类,将更多民间常见的纠纷纳入法援受案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难题时能求助有门。其次,建议扩大法援的对象,在刑事领域尽快完善与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的具体规定,保证除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外,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等都能得到法援辩护,切实保障人权,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其以规范化的方式为农村广大服务对象提供法律帮助,是农民合法权益获得平等实现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就丰宁县的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来说,总体情况良好,全县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都在 200 件以上,接待群众来访咨询近 2000 人次,发放宣传资料 30 万多份,制作展板 300多张,地区在《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新增五项内容,扩大了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但观之我国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缺失以及法律实操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仍亟待解决。
  (河北经贸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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