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主要内容
自然和人类的统一、辩证关系第一,自然和人之间存在统一性。在自然界中,人是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界在经过长时间不断演化后,便产生了人类。因此,作为人类,应该对自然给予较好的爱护和照顾,人类应和自然界保持统一、和谐关系。对于人类来说,自然界好比是自己的身体,进而维持自己的生命,和其他人进行不断交往。因为人类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内容,所以人类的精神生活、肉体生活均和自然界之间存在着极为紧密的联系。自然界和人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利共生的有机整体,并非仅仅是被消费、消费关系,或者征服、被征服关系。第二,自然和人之间存在对立性。自然界是在一定规律下进行发展的,并非是没有规律而言的,因此自然物质、人类在整个变化过程中,一定要对客观自然规律进行严格遵守,以进行物质的交换。在对自然进行支配过程中,人类还应要服从于自然,人类应该根据客观自然规律,进行相关事宜。人类必须要谨记:在对自然界进行统治时,并不是人类要像对其他种族进行征服一样,而是人类应要意识到人类的头脑、肉体、鲜血等,均是自然界所赐予的,同时在自然界中存在着。生产劳动是自然和人统一的基础自然界是人类的主要来源,自然界是人类主要生存空间,自然界和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其中,生产劳动是人类、自然统一的重要基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发展、存在,其重要基础就是物资资料,自然界和人类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即为物质生产劳动。自然界、人类社会的统一关系,主要是由生产劳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严重影响了自然和人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全球生态危机。构建良好的自然、人类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是当前人类亟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对自然和人类之间的辨证关系进行了深入揭示,自然、人类、社会之间在实践的基础下实现统一、和谐,具有极大的意义,对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进行深入解读,对马克思{ 义生态观的基本涵义进行深入研究,探索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现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进行沟通的,人类自身的全部特征是由生产劳动创造出来的,且造成自然界、人类之间主体、客体分化的主要原因,自然界、人类统一的前提,都是沟通。马克思认为,一切财富并不都来自于劳动,实际上,自然界也能够创造使用价值。和谐是自然和人类的的最终归宿马克思的生态观对人类应对自然进行合理干预给予了高度强调,以便人类能够从自然界中获得更好的服务,同时马克思生态观还指出,人类自身行为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应合理保护自然界的生态,切实保证自然、人类之间能够和谐相处。劳动是人类得以生存的主要基础和条件,自然、人类之间的过程是劳动,引起、控制、调节自然界、人类之间物质变换过程,主要是通过劳动实现的。物质之间的变换,主要包括自然界、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因此物质变换,即为对自然运用、保护的统一性。劳动并非为对自然界中存在的规律进行消除,将自然界变为人类的附属物,劳动主要是在遵守自然界规律下,对自然界间合理运用和改造。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的现代价值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应高度重生态自然观的树立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观后,不难发现,自然界和人类之间存在着统一、辨证的关系。不过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农业文明逐渐发展成为工业文明,继而诞生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且在全世界得到极大的推广,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非常多的精神财富、物质财富,自然被人类所征服,自然被人类所主宰,但是资本主义生产模式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的,资产阶级只知自由,人格尊严受辱,轻微殴打的不法侵害行为,对生命安全威胁不大,且警察尚在不远处,而于欢贸然用尖刀捅刺索债人员,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显然已超出必要限度,应属防卫过当。综上所述,原判认为于欢捅刺被害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该项认定不太妥当。其并未充分认识到被害人实行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也未考虑于欢当时所处环境的紧迫性,对正当防卫的时机条件的理解亦有所偏差,因而造成误判。而二审法院基于案情,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剖析,对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重新定义,纠正了一审判决,认定于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整体判决过程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一例较为优秀的判决。
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几经修订,不难看出国家对于公民实施正当防卫的重视。其立法精神不仅在于国家鼓励公民在国家财产、个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免除后顾之忧,挺身而出,勇于同邪恶势力斗争。这有助于改变当今大众害怕出力不讨好,袖手旁观以至于不法势力渐趋猖狂的现况,同时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公民维护正义、保护弱小的高尚品质有着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采严格认定的态度,正方防卫条款日趋僵化。本案中,二审正确把握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精神,适当放宽了对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度,认定于欢系正当防卫并且结合伦理道德因素审慎量刑,既不违背司法判定的原则,彰显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又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权利,在社会上也弘扬了勇于同不法势力作斗争的良好风气,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优秀范例。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于欢案之所以成为近年的典型案列,原因不仅仅在于其公开透明审理,更在于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社会如此抵触一审结果,无外乎一审判决结果与大众的期望与关切发生较大偏离,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二审的改判,虽是在社会舆论的呼声中进行的,但却是在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接近实际情理而做出的,既不违国法,又合乎人们的朴素情感。悟以往冤假错案之不鉴,知来日之可追,于欢案的成功改判为司法体系注入了一股活力,也为社会注入一份正能量。追求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和谐统一,是完善司法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块硬骨头,也是司法审判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一种理念。
(作者单位:山东省莱芜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