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艳洁 曹 卓 山西财经大学 山西太原 030031
【文章摘要】
电信业“营改增”开始以来,对电信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而对于其它企业,都会涉及员工通讯费,邮电费等,都会涉及到电信业业务,企业与个人如何有效减轻税负获得更大的收益呢?
【关键词】
电信业“营改增”;通讯费;纳税筹划
从2014 年6 月1 日起,根据财税[2014]43 号《关于将电信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使得诸多企业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值税抵扣链进一步完善。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员工通讯费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支出,那么如何有效的筹划减轻税负呢?
1 政策变更
2 会计规定
通讯费可以列账,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3 个人与企业综合纳税筹划
假设:A 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规定通讯费报销标准,如下表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
现在有三种报销方式,将进行比较得出对企业与员工都能受益的方法。
3.1 员工通讯费按月发放
员工通讯费按月发放,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应当纳人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人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对于实行货币化的企业,员工通讯费计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层干部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7,000+300-3,500)*10%-105=275(元), 对于高管每月个人所得税(10,000+500- 3,500)*20%-555=845(元),对于普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为(4,000+200-3,500) *3%=21(元),每月员工个人所得税合计: 845*10+275*50+21*100=24,300(元)
对于企业而言,通讯费计入工资总额,进行费用化,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邮电通讯费 40,000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工资 85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 890,000
在工资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890,000
贷:银行存款 890,000
对于通讯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由于企业职工通讯费支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企业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和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均应按职工福利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即员工通讯费调整计入职工福利费,允许在符合规定的员工工资总额的14% 范围内扣除。即850,000*14%=119,000(元),即A 公司该月通讯费允许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为-40,000*25%=-10,000 (元)。由于不能取得发票,所以对增值税无影响。
3.2 按票报销
对于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通讯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列支。假设所有员工的通讯费均达到限额标准,且取得了合规发票。此时,应计入管理费用等予以报销, 员工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得税影响的金额依旧为-10,000 元。但是根据国务院令第5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40,000 元,无进项税额对增值税无影响。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邮电通讯费 4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对于已经将员工手机卡统一过户给企业的情况,企业依旧需要通过福利费列支,但是由于员工手机卡已经统一过户给了企业,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假设40,000 元中,有基础电信业务30,000 元,增值电信业务10,000 元,包含的增值税额=30,000*11%+10,000*6=3,900 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销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邮电通讯费 36,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3,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
所以,此方式对于增值税的影响是-3,900 元,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36,100*25%=-9025。
综上,企业应将通讯费按取得的发票报销并将员工手机卡统一过户给企业,这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又能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三方面综合节税。但是在报销时应注意发票的合规性,实报实销,实事求是,规范报销。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 号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 号,
【作者简介】
马艳洁,女, 山西太原人,(1990-),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4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会计学。
曹卓,男,山西太原人, (1989 - ),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2014 级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会计学。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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