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一组规范股东、董事、经理班子权、责的制度安排。其重要原理是“委托—代理”制度,其运行的机制是在“激励与约束”的环境下达到制衡。具体地讲,是股东(委托方)通过一定的机构设置和程序化的运作,对代理方既激励又约束,在达到制衡的效果下实现自己利润的最大化:
当前.我国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处在建立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历史进程中,由于体制‘观念、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激励与约束的发展并未真正实现制衡,出现了一些不合实际的做法刁本文试从激励与约束两个环节入手,分析其失误,寻找解决方法。
一、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营者是企业的战略决策的制定者和主要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职工是企业战略决策的直接实施者。因此他们的行为往往决定着企业的兴衰。作为企业的经营者,他们追求的是个人价值和收入的最大化;作为企业的职工,他们最终关心的是自己的付出能否得到相应的回报,能否在个人收益上与社会同步、他们的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效用函数,而企业的分配制度是该效用函数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变量,直接影响着经营者的决策安排和职工的生产主动性发挥。如果经营者的薪王结构和职工的收人结构仍是由传统的工资和年度奖金构成,那么经营者和职工,作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其积极性创造性会受到阻碍,从而无法实现所有者收益的最大化。
(一)经营者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伴随我国企业的改制,对经营者激励的措施也在进行改革。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起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中规定:‘卜建立健全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经营者年薪制是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年为计算单位,按照事先由所有者确定的劳动报酬计算办法和效益考核指标.通过严格考核,最终实现经营者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制度。经营者为了保证所有者的利益,就不能轻易地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就可以防止工资侵蚀;而经营者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又不能不考虑劳动者的利益,考虑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因此,经营者就必须做出正确的决策,科学合理地确定工资成本,并尽可能地降低各种成本。这样通过年薪制,把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目前,在这一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1、企业经营者的范围界定模糊。有人认为,企业经营者只是企业法人代表;也有人认为应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两人;还有人认为,在存在职工持股会的情况下,工会主席作为持股的法人代表,也应视为企业的经营者刁较现实的观点是:在一般的国有企业中,只有厂长或经理才是经营者,考核指标的确定者是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副总经理等实行年薪制不是经营者年薪制、,其年薪水平、考核指标的确定者是总经理而不是董事会。
2、企业家市场不成熟。实行年薪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建立企业家市场,年薪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经营者的市场价格,通过市场机制选拔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日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的企业家市场,加上传统的人事制度改革不力,政企不分,造成政府和经营者的混同,公务员与企业家的混同
3、年薪总体水平低,激励力度不够。我国大中型企业实行的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往往考虑到年薪过高,会使企业职工无法接受。因而没有同一般职工的收入拉开差距;这种观念不仅是对经营者重要价值的否定,也是对年薪制激励功能的扭曲;
4、年薪发放标准的考核办法需进一步完善。年薪发放的标准是一定时期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收人涨浮幅度、企业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的综合,但由于’·内部人控制‘’所出现的参数虚假,导致考核评价失实、无法真实反映业绩和薪金的比例关系。
为此,年薪制的实行要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选拔和聘用制度及企业家市场的建立结合起来,清晰界定经营者的范围,同时还要加强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力避内部信.息的失真。
经营者股权激励是对经营者激励的另一种重要手段经营者股权激励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者持股,另一类是经营者股票期权。
经营者持股,是指企业通过优惠措施吸引经营者购买(或拥有)本企业一部分股份,使经营者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或其它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经营者股票期权是指企业给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权价),经营者在未行权时没有收益;_行权时,如果股价上升,经营者将获得市场价和行权价的差价收益;如果股票价下跌,则股票期权失去价值,经营者放弃行权。这样,经营者只有在股价提高的前提下,才能与股东同时获益,达到双赢的目的。目前,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还存在以下问题:
1,股票市场不成熟,影响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股票市场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股市的股票价格能够较客观和较灵敏地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而目前.我国的股市股价变化剧烈,过度投机,违规交易较多,股权激励难以奏效。
对经营法人抬理结构不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者的有效制衡,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股东信息的不完全性和公司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出现自私自利的行为。目前,很多国有企业采取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又加上政企不分,造成董事和监事监督不力,形成信息的不对称,影响了股权的激励功能。
3、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还未真正实施。在我国,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股票期权的法规,只是少数境外上市公司实行这一制度,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使这一激励措施能在更广的范围内启动。
在年薪制实行过程中大胆引人股权。股票期权等形式,合理确定股权激励的力度.防止过度激励和激励的不足.造成股东利益受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体现责任和利益付出和回报相结合的原则,防止把股权激励搞成平均主义或福利计划,防止部分人“搭便车”。
(二)职工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职工仅靠体力和脑力的付出获得工资、奖金等传统的单一性收入,造成国有企业突出的“产权结构单一“’问题,造成“主人”没有产权的奇怪现象,这极大影响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为此,在职工自愿基础上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使职工通过持股组织以股东身份向企业注人资本金,成为企业总股东中的一个出资者。这样就在企业和职工之间结成一个产权纽带关系,使企业的产权结构出现了国家股‘法人股,其它社会公众股和职工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持股的职工从财产上切实感到自己是企业的所有者,实现了劳动和资金的双重收人,真正实现了企业主人翁的地位,从而更加积极地面对企业的经营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更加注重经营业绩的实现,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实行的职工持股没有走上规范化的道路,而且发展极不平衡,存在的问题很多。
1职工持股的平均化和强制性。一些企业采取平均和摊派的手段要求企业所有的职工出资人股;甚至一些效益较差的企业,用强制的方式,通过职工持股,把企业在前期形成的不良债务以股权的形式卖给本企业的职工,如果职工不服从安排购买职工股就意味着自动下岗这些显然违背了投资自愿的原则。
2、职工持股的福利化和短期行为化。职工持股的一个根本原则是白愿的原则,其目的是通过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善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但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实行的职工持股带有福利化的倾向,企业将一部分股份无偿地送给职工待有。由于我们没有限制职工持股不得交易的法律和制度,一些上市公司中持股的内部职工,短期内大量抛售,因此很难达到加强公司内部职工凝聚力,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的目的。
3‘职工持股的形式化: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不管条件具不具备,一哄而上,盲目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职工投资人股了,但企业制度上没有任何创新,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职工还是原来的职工,企业添汤不换药,不仅没有效益的增加,反而增添了职工的生活负担,挫伤了职工出资人生产的积极性:
为此,政府必须首先制定或完善全国统一的关于职工持股制度的法律规范,制止那些强制职工持股和视持股为福利的做法,对上市和非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职工持股进行严格规定。鼓励银行以低息贷款的方式给予自愿持股者在资金上的支持。
二、约束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约束者(监督者)和被约束对象共同构成约束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对约束对象约而不束、放任自由;如果约束者约束无力、约束不力,都将无法达到约束机制的功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的进程中,应加强对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进行实际分析,‘理性加以约束;对于约束过程的主要监督者—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各种措施的实施,加大监督力度,实现监督效果。 工程师论文发表
(一)加强对国有股的约束
目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有些人认为国有经济成分减少就等于削弱国有经济,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由于资本市场不健全,改制中难以找到有实力的投资者;三是国家法律文件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可以由国家垄断经营J这些都最终导致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据业内人士分析,到2000年底,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己达1007家,发行总股数为2846亿股,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1927股,约占67.896。这种状况的出现必将会产生以下问题: 1,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精神相悖离。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在委托—代理的机制下,发挥每位股东的积极性,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国有股一股独大,一方面排斥了其它多元投资者,另一方面出现权‘利挤压小股东的现象.不利于建卒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国有资产主体虚设,很难实现政企分开。据一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抽徉调查显示:注明为国有股持股主体的有,集团公司、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政局等.由于原有体制一些问题仍然存在,造成事实上国有股权虚设状况,无论由谁代表国有股,都无法承担其应有责任,成了纯粹的“翻牌公司’.;这些国有股的持股主体成员多来自政府官员,他们和下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仍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经营决策等仍不能是经济行为,而过多地表现为行政干预。国有股权的比重越大,政府对国有公司的行政干预就越强,政企就越难分开。
3‘在经营决策形成过程中难以实现群策群力: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在进行企业战略决策的制定时,造成大股东一股控制的局面。挤压小股东的表决权,排挤了他们不同的建议和意见,从而很难形成政策合力,影响企业合理的 战略决策的制定。
4、可能损害小股民的利益。国家股一股独大的现状,造成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国家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他股东的股权极小;造成大股东行使权力积极性极高,而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往往是控股企业的直接代表,因而他们利益高度一致;而小股民因为份额过小而忽视其权力的行使,必要时,一般采用“用脚投票”的机制:这样大股东的权力因无法约束,造成内部控制下的损害小股民利益的行为。
为了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做法:
1、对特殊领域‘如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领域、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领域、高科技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可参照国际经验,实行“金股制”,即占有股份不是绝对大,以尽可能少的国有资本控制同样多的其它资本,但拥有最终的一票否诀权,来满足特殊时期国家利益的特殊需要。
2、其它领域可采取减持股权来解决上述间题,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国有股配售。国有股配售是将上市公司的部分国有股股权定期出售给特定投资人,使国有股逐步实现上市流通。国家采取这种方式既可及时套现资金,又可以使国有资产增值。
第二、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回国家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后注销。
第三、缩股流通。缩股流通是指上市公司将现有的国有股按当初发行价进行并股,转由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然后上市流通。战略投资基金持有的国家股及法人股,在第一年内不得出售,从第二年起必须提前6个月公布拟出售股票种类及数量;国家如果要退出某些行业或公司,可以将股份全部出售给战略投资基金;如果不想退出,则可以长期持有,保持相对控股:
第四、拍卖。对于国家来说,拍卖可以及时兑现资金,虽然拍卖成交由市场来定,但国有股设定一个不低于净资产的起价,国家不会因此造成损失。
第五、股权转伎权。具体办法是由上市公司把国有股权转为债权上市公司因此而形成的债务,既可以分期偿还,又可以通过可转换债券形式上市交易,具体转演比例由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
(二)加强量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引入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
1、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上市公司基本上建立了董事会组织,在公司的重大事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职权行使的过程中,人们往往把它的职责仅仅定位在决策上,仅仅把董事会当作决策机构来对待,而忽视了它的监督功能。具体表现在:(1)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比例过大。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的二合一虽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自由度,但却降低了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的有效性。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可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有利于其发挥有效的监督,使总经理加强对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股东的关注。(2)董事会成员自身监督能力差。据调查,具有高学历(指硕士或硕士以上研究生)董事的公司所占的比例不够高,仅为42.896,而高学厉董事过半的比例更低;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形成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具有竞争性的职业市场,因而造成董事自身监督能力差。 工程师论文发表
基于我国公司董事会在监督方面的现状和暴露的同题,应进行如下的改革:(1)加强董事会监督意识。要求人们在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弦调其监督功能,监事会共同建立事前和事后、内部和外部相呼应的监督机制。同时还应通过职业市场等途径提高董事自身素质。(2)调整董事会的结构。在董事会中应设置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其中还要设置一定数量代表中小股东的董事,以保证监督功能的实施。(3)董事长与总经理应该分设。董事长是最高的决策层的主要责任者。总经理是最高执行层的执行者。决策制定后,董事长带领的董事会应对总经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监督。防止出现背离决策的行为,两者职责分开.便于相互制衡。
2,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单独设置的功能单一的机构,它既不参与决策的制定,又不参与决策的执行,它唯一的职责是监督、但在具体的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何题很多:(1)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设立的监事大多来自原企业,他们和现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存在传统上的上下级关系,受传统体制的影响,他们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只有服从,没有监督,监事会成了董事会的附属.造成监事会空壳,(2)监事会成员自身监督素质较差。对于企业改制后设立的监事.人们普遍认为是一个荣眷职务,于是原企业退休的党委成员、工会主席,退休的国家行政干部等。被委以监事这一“闲职”,这些监事由于本身不具有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缺乏监督意识,不具备监督的基本素质,造成监事会监督不力。(3)出现监事和董事趋同化。由于大股东垄断监事选任的权力,容易出现近亲繁殖,出现监事和董事利益的趋同,造成监事不监督现象。造成内部人控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为了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应着力在以下几方面做工作:(1)改变监事会附属董事会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摆正监事会位置。(2)采取严格的选举聘任制。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方式,选出有管理经验、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参与监事。提高监事的监督素质。(3)明确监事会监督手段。监事会监督手段是信息收集和行使重大决策否诀建议权。监事会应充分有效地收集信息,对公司重大决策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4)增加外部监事。设立外部监事,使琪以“局外人”的身份站在利益主体之外,对企业战略制定和经营过程实行监督,保证企业既定政算的严格执行。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小股东利益,
3、引人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引人社会中介机构是有效防止内部人控制的重要途径。如:为了避免有经营管理者等内部人控制财务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需要建立既独立于企业,又独立于政府的由社会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等)实施的企业外部严格的审计制度,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在监督的实施过程中‘银行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银行可根据一定的基准,除了利用市场上公开信息外,还可以通过经办企业的日常往来结算帐目、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重要席位等途径获得企业内部信息,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挑选优良企业优先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