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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体育伤害及其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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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77次 时间:2010年10月11日 14:00

论文关键词:学校体育  伤害事故  法律责任  赔偿

  论文摘要: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事故,是解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在伤害事故中,一要研究法律,明确学校和体育教师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二要重视预防,把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文章结合学校体育的具体实际,对学校体育活动事故适用的法律范畴、法律责任承担和免责条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1.学校体育伤害的概述与特点

    学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它是指在学校的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发生的致使学生死亡、伤残等人身后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般是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导致伤、残、死亡或其它无形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学生大多都是成人但还未成熟,对体育中的风险与安全没有较强的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学校及教师对学生在体育中的安全所负的义务较之其它方面要求更高。学校和学生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这种关系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把握的核心。学生在校期间的体育活动中,造成的身体伤害是作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学校或教师。侵权的对象是学生的人身权,这里主要指其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它是一种绝对权,是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时定的行为即可实现权利。同时,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违法行为,它既在客观上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包括虽在表面上有阻止违法事由,但因超越了法律许可的范围仍不得免除责任的行为f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除了具备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性特征外,尚具有以下独有的特征[(3]:

    第一,事故中的受害学生大多数已成年,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受我国教育体制的影响,普通大学生的年龄一般在i8周岁以上,他们在我国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上都已达到完全行为能力年龄。情况较为特殊的是患精神病大学生和未成年的大学生,他们的责任能力分别依据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不同规定而定。正常的人在年满i8周岁以后,对自己的行为都已具备普通人一般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因而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那些具有较高智力和较强心理素质的大学生,更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伤害事故是发生在高校体育教学、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中的人身伤害后果,这是区别于其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一大特征。高校体育不仅包括体育教学而且包括体育课外活动,体育运动训练和体育竞赛。在这些活动中,体育教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和管理,学校因此而对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在其他课余时间,因校内体育设施、设备和体育管理制度等方面原因导致的学生伤害,尽管与体育有一定的关联,但应划归于其他类型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是高校体育中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伤害事故具有多样性,突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高校体育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既有场地、设施方面的原因,也有教师和学校及学生自身原因,甚至有时灾人祸等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行为。即便同一原因,也会因时间、地点、受害学生的个体差异等因素而出现不同的结果。正是因为该类事故的多样性、突发性,对它们的处理就更为复杂,涉及到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外第三人等许多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处理时既要体现公平,大体上实现诸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又要兼顾社会利益,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我国关于高校体育伤害法律规定的问题

  2.1处理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依据不明确

    在学校体育教育改革之前,体育教师主要传授体育大纲的内容,学生可以选择的项目很少[’]。随着体育教育改革和体育社会化趋向的发展,新课程标准提倡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满足学生的需求,提高学生自学、自练的能力。学校体育教育也越来越注重学生的体育实践能力(体育锻炼、体育娱乐、体育创新、体育欣赏)和兴趣的发展,在体育教学内容上也加大了选修的比例。贻拳道、武术、网球、棒球、垒球、门球等新型体育项目越来越多地融进了学生的生活。学生充分享受着体育运动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体育意外伤害事故也在迅速地增多。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后,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致使对学生的体育伤害无法可依,无从寻求损害的救济,严重影响了学生的伤情治疗和身心健康。
2.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赔偿机制存在缺陷

    自 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层次不同的学校体育法规,这标志着我国学校体育正在逐步步人法治轨道,但现有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首先,内容不完善、模糊,立法质量不高。如《条例》第2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其中“一定数额”就非常模糊,现实中我们很难依此条款对学校体育经费在学校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的合理性进行判定,也很难适用此条款来解决由于拖欠学校体育经费而引起的教育纠纷。其次,学校体育法规立法层次整体较低。就学校体育立法来看,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制定发布的体育法律仅有一部,即《体育法》。然而《体育法》具有宏观指导性,其内容涉及体育的各个主要领域,关于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较少且不够全面,难以达到依法管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的。同时法的约束力较弱,这必然导致管理部门的疏忽和组织、个人的轻视,从而严重影响法规的实施[[s]。

  2.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制监督不利

    法制监督贯穿和渗透于法运行的全过程,是保证法运行实现的基本机制。目前,学校体育法规的运行在立法、守法、执法等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与法制监督不利有很大关系。首先,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和体委的教育督导制度不尽完善,监督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职责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其次,学校体育法规建设比较薄弱,缺乏切实可行地保障学校体育法规实施的法律规定,学校体育中关于违法的概念还仅仅停留在理论上,监督机关很少正式处理学校体育的违法事件;最后,家长、学生、体育教师等人员对学校体育法规缺乏正确的认识,对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学校体育法规的状况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6J0

  3完善关于学校体育伤害法律制度思考

  3,要与学校体育管理紧密联系起来

    学校体育管理是为了保证学校体育目标的实现。为实现学校体育的发展目标,应建立起相应的法规制度,使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学校体育工作的效率并获得最佳社会效益。学校体育的管理者一般包括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学生干部、场地器材保管员等,他们各自的责任应该是明确的。对于学生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中所发生的本可以避免的伤害事故,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直接指导者的教师是否应负法律责任,作为学校体育教育间接指导者、决策者、监督者的校领导以及作为学校体育教育辅助者的体育器材保管员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都需要在相应的体育法规中予以明确规范川。

  3. 2完善学校体育伤害赔偿机制

    在体育赔偿资金及保险方面,可考虑由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自筹、设立相关赔偿基金和通过保险等多种渠道解决,以减轻学校的压力。从目前来看,保险是最终解决此问题的最为可行和有效的途径,也是很多国家采用的方法。可以考虑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生家长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投保,采取双重保险的办法解决赔偿金问题。对学校保险资金解决渠道,许多学者建议,最佳方案是政府通过财政支持。如果财政难以承担,可考虑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中拿出适当的比例解决。

  3. 3采用法规编纂方式完善学校体育法规

    法规编纂是使法规规范化、系统化的一种立法活动。法规编纂过程中不仅要整理现有法律文件,而且还要审查这些文件,删除其中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内容;同时还要消除法规内部有冲突或矛盾以及重叠的部分,并补充必要的新规范以填补空白、协调法规之间的关系。应在我国建国以来所制定的关于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校体育发展战略的方向和目标,利用编纂方式使学校体育法规系统化、规范化。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部门法的立法原则以及法律词语、形式以及国外学校体育法规的内容等来完善我国的学校体育立法。这些都是加快我国学校体育立法的有效途径,通过有效的完善学校体育法规的立法,来全面彻底的解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纠纷,使社会步人和谐和公正的时代。

TAG: 法律 高校 思考 体育 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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