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莉
(天津市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300456)
【摘要】基于外围监管模式下的造价控制手段,则将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为此,需要重新认识招投标在建筑造价控制中的功能。从目前存在的技术和人为因素问题出发,需要在发包方和承建方两个主体上进行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应围绕着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执行、完善发包方招投标流程,以及推广承建方招投标活动等方面来进行造价控制。
【关键词】建筑项目;造价控制;招投标;政府工程
对于建筑项目来说,造价控制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最终利润空间的大小,也关系到建筑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就现阶段有关造价控制的手段而言,则主要通过一系列监管机制来实施。然而,这种基于外围监管模式下的造价控制手段,则将受到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影响。这就意味着,还需要引入其它措施来弥补传统手段的不足。为此,需要重新认识招投标在建筑造价控制中的功能。可以从发包方和施工方两个方面来认识招投标的作用,即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活动中的竞争机制来完成造价控制工作;而施工方通过引入招投标竞争机制,来实现分包项目的造价控制目标。不难看出,这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措施,便能规避当前建筑行业存在的“关系成本”的发生。鉴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一、建筑造价控制中的难点问题分析
梳理现阶段相关文献发现,诸多作者在讨论造价控制问题时往往聚焦于纯技术领域,似乎因造价概算和造价监管缺位等原因导致了造价控制不力。实则不然,许多社会人为因素仍然是影响造价控制的推手,甚至在造价概算阶段就为造价控制不力埋下了伏笔。因此,难点问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人为因素
从目前的建筑业态发展来看,其仍是具有较高利润率的行业。因此在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许多厂商具有承建某建筑项目的强烈意愿。此时,在行业中便难免发生寻租行为。然而在商品经济原则下,这种寻租行为所释放的交易成本必然须转嫁出去,从而便在初始阶段抬高了造价概算数额。
(二)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相对比较客观,其中信息不对称构成了造价控制不力的重要原因。其中,在施工环节中因信息偏在现象的影响,使得项目监管方难以量化子项目成员的造价控制努力程度,且在技术流的不可分性作用下,便更加隐藏了部分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随着建筑项目施工进度的不断延伸,则时常出现“三超”现象。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得出,依赖传统的造价控制手段已无法应对,因此发挥好招投标活动便成为了应有之义。
二、分析基础上的招投标功能定位
在本文开篇之处已经指出,需要在发包方和承建方两个方面来认识招投标的功能,且它们都是围绕着促进造价控制来展开的。由此,以下可从两个方面来建立其功能定位。
(一)发包方视角下的功能定位
建筑项目的发包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大型的建筑集团公司。本文以政府作为发包主体进行考察。以财政拨款的建筑项目,因具有稳定的付款机制而受到建筑施工方的青睐。正因如此,部分地方将因寻租活动的干扰而影响造价概算的准确性,所以通过招投标活动内含的竞争机制,将有效挤压造价概算中可能存在的水分。事实证明,通过严格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制度,将能解决人为因素的干扰。
(二)承建方视角下的功能定位
承建方获得竞标胜利后,便需要通过外包的方式来分解该建筑项目。由于建筑项目施工周期较长,以及政府资金拨付的程序性,乃至建筑项目竣工后还有一年保质期限等因素的影响,仍需建立起造价控制机制。由此,承建方(所谓的“大老板”)便可以把招投标形式引入到造价控制的重点子项目上来。尽管这或许并不符合当前的行业惯例,但在国家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压力下,最终仍具有可行性。以上两个方面的论述改观了我们对造价控制主体的认识,即把发包方也纳入到了造价控制的执行者来看待,这实则是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的一种反映。
三、定位驱动下的实践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招投标功能的具体实践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执行
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执行应重点放在政府这一主体方面,这也是当前部分招投标活动流于形式的主要推手之一。随着中央第二阶段巡视工作的展开,那些涉及暗箱操作的招投标活动必然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这里还须强调一点,随着十八大三中全会的召开,必然会对房地产业的融资体系作出调整,从而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放贷风险。因此,唯有建立起合规的招投标意识才能规避人为风险的存在。
(二)完善发包方招投标流程
目前建筑行业的利润率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而将会吸引大量的厂商进入到竞标行列中。在规避了关系成本之后,还需围绕着各厂商的承建资质和行业信誉度上进行初选。之所需要初选便在于,防止人数过多的竞标者集中竞标而出现可能的串标,以及恶意压低造价金额的事件发生。笔者建议,可以筛选出四家厂商进入到最终的竞标程序。
(三)推广承建方招投标活动
承建方往往把建筑项目进行分解,然后外包给其它施工单位。受到政府工程项目资金回笼周期长的影响,“大老板”仍有必要将招投标机制应用于核心项目的外包之中。由于同处于一个行业,总承建方对于外包接收方的情况较为了解。因此,招投标的目的则主要在于压缩子项目施工预算的水分。同时,在签订契合的基础上,分阶段向子项目建设方拨付经费。
四、问题的拓展
最后,在针对找投标所形成的价格机制进行问题拓展,从而制成招投标的上述功能。
(一)工程的规模确立
以配送中心为例:配送中心处于供应链的末端,承担着面向经销商、零售商以及终端消费者的商品组配和输送任务。在工程建立之前便需要根据它所针对目标市场的大小进行规模确立。如,苏宁南京配送中心占地350 亩,其配送覆盖范围包括扬州和无锡。这就表明,工程本身的经济特征决定着它的占地面积,进而延伸出它内在的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规模。而这就成为招标价格形成的约束机制。这一机制说明,工程招标价格的形成受到工程经济目标的影响。
(二)工程的功能定位
工程的功能定位主要由它的使用价值表现出来,如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处于供应链的上游,主要从事为下游生产性企业提供物资、原材料的工作。尽管二者在场地功能区域的划分上具有相似性,但因二者的使用价值存在区别,从而其功能定位的差异性必然导致影响价格形成的因素也就不同。相比较配送中心而言,物流中心对场地面积以及仓储设施的容积要求更高,这必然提升了它的造价概算数额。
(三)工程的造价概算
当确定了工程的规模和功能定位后,剩余的工作便是进行造价概算,此时,便依照研究框架中所指出的价格形成途径而展开。这就意味着,此时的价格形成途径体现为内生形成机制。但它的形成决定于工程的经济目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价格叠加。
五、小结
本文人为,从目前存在的技术和人为因素问题出发,需要在发包方和承建方两个主体上进行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应围绕着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执行、完善发包方招投标流程,以及推广承建方招投标活动等方面来进行造价控制。具体而言,唯有建立起合规的招投标意识才能规避人为风险的存在;专家们应结合他们的施工报价和施工方案,综合进行评分;总承建方的招投标的目在于压缩子项目施工预算的水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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