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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经营及税收的影响

浏览261次 时间:2015年8月26日 14:08

郝惊涛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0003

【文章摘要】

我国将在2015 年完成营改增, 届时银行业必将纳入营改增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银行业营改增已经渐行渐近。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管方式有较大差异,银行业由按照营业收入的5% 征收营业税转为价外征收的增值税,将会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一系列影响,实行银行业营改增将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关键词】

营改增; 银行业; 税收影响

1 当前我国银行业实行" 营改增" 的现实意义

1.1 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增值税自20 世纪50 年代被法国采用以来,一直受到发达国家普遍青睐,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其能够避免重复征税,具有其他流转税所不具备的税收中性特点。

在增值税制度下,虽然在商品和服务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其采用的是进项税额抵扣机制,仅对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值额征收, 具有税不重征的特点,从而彻底避免了传统流转税" 环环征收、税上加税" 的税负累积现象,不再受流转环节多少的影响。而增值税实现理论上的中' 性,必须" 环环相扣才能够" 环环抵扣商品流转过程中出现一个链条的断裂,增值税中性作用就不能完全发挥。

目前,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互不交叉、并行征收的税制使得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遭到破坏,银行和企业均承担了双重税负。在银行业推行增值税税收机制,使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覆盖所有货物,将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银行内部业务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加快商业银行由全能银行向专业银行转化步伐,适应利率市场化要求。

1.2 有利于商业银行降低运营成本, 增强技术研发能力,促进科技创新. 作为现代化服务业的商业银行信息化程度高,系统多且复杂,信息技术大量采用需要购入大量的固定资产及软件投资,其软件环境不断升级,占用了大量的成本。在增值税税制下,这部分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允许进行抵扣,大大降低了资产的购置成本,相应的折旧、摊销等管理费用也随之降低,银行可以将更多剩余资金投入到金融产品的研发、设计中去,加大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增强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减轻银行纳税负担,促进银行业不断采用更新的信息安全技术,助推银行业务水平的发展。

2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银行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现阶段我国银行业流转税主要征收营业税,对少数产品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即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提供的应税劳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

2.1.1 贷款。营业额为全部贷款利息收入( 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 2009 1 1 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外汇转贷款,按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1.2 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1.3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营业额为手续费( 佣金) 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 如邮电费、工本费) 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2.2 银行业营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2.2.1 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宽,计税依据不合理。根据我国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的主要金融业务( 如贷款业务、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等) 均挂照营业额全额征税, 而不是按照净营业收入征税,不允许抵扣相应的存款资金利息支出; 在计算营业税税基时,银行业贷款利息的加息、罚息收入以及在办理委托代理、咨询等金融经纪业务时代垫、代收代付费用( 如邮电费、工本费) 加价等价外费用均不得扣除。营业税征税范围被扩大,加重了银行业纳税负担,由此导致无论银行最终是否盈利,作为流转税的营业税照常征收,形成事实上的重复征税。

2.2.2 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导致实际税负重,银行垫付大量税款资金。根据税法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均按极责发生制原则申报缴纳营业税,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 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缴纳营业税。这就要求银行无论应收贷款利息是否实际收到现金,都要按照当期计提的贷款利息收入以营运资金缴纳营业税。尽管近年来银行业不断从战略层面强化贷款全面风险管理,不良贷款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银行不良贷款的数额仍不可小觑。银监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银行业每年要垫付上百亿元的营运资金支付营业税,这不可踵免地造成实际纳税负担增加。

2.2.3 营业税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现行税制下,银行不是增值税纳税人,自上游企业购进货物、资产、取得劳务环节负担的增值税不能用于抵扣同时,作为获取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其接受银行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也不能抵扣。银行本应在社会生产中起到媒介、纽带作用,增值税抵扣链条在银行这一环节的中断,直接导致了银行与企业均承担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税负,继而增加了全行业整体纳税成本。

3 对我国商业银行" 营改增" 的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对国际银行业三种典型增值税征收模式的探讨,鉴于现阶段我国银行业纳税收入占我国政府税收收入比重较大的基本国情,如果给予银行业完全免税的做法,对银行业本身未必是最优选择,也超出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

3.1 明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

根据我商业银行业务种类,建议明确显性收费业务和隐性收费业务,继而进一步明确一般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零税率项目和非应税项目。

3.1.1 贷款业务。作为一种隐性金融服务,贷款是银行将部分存款暂时借给用款单位使用,在约定时间内收回并收取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动,其利息收入中既包括营运资金成本,又包括违约风险及通货膨胀补偿,其增值额很难确认,应将贷款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对其免税。

3.1.2 金融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指金融机构之间互相拆借或存放资金的行为。新制度下,对金融机构往来贷款业务24

金融视线

Financial View

质量管理


应与一般贷款业务征税模式趋同,以体现公平税负,建议对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实行免税。

3.1.3 中间业务。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不运用或较少运用银行的资财,以中间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咨询、代理、担保、租赁及其他委托事项,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经营活动。此时,银行不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扮演的只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实行有偿服务。作为一种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建议将中间业务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

3.1.4 出口金融服务。建议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普遍做法,目的是增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3.1.5 金融商品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不对投资行为征税,因此将其建议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3.1.6 购买金融商品。购买金融商品是指以投资为目的赚取差额投资收益的商品买卖行为,因未发生流转过程,故建议将其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3.1.7 回购业务。也称买人返售和卖出回购,实质上是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渠道居脱其纳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3.2 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方法

由于商业银行同时具有一般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因此划分银行服务中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非常重要。

短期内,建议对归属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如确实无法准确分类的进项税额,则可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商业银行纳税期内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营业收入总额按各自所占比例分摊。从长期来看,鉴于银行业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很难将进项税额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进行准确划分,技术操作难度大。为节省税收征管成本,可允许银行仅就出口和非出口项目之间的归属进行核算,对于非出口项目则由税务部门按照银行业行业特点,核定一个统一比例抵免进项税额。

3.3 明确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

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税率普遍较低,如东盟成员国增值税税率在 10% 左右,显然,如对我国银行业实行 17% 的标准税率不利于提高银行业国际竞争力。而将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完全颠覆,对银行业实行新的增值税税率结构,又不能完全发挥增值税税收中性作用。因此,建议对银行业税率设计仍按现行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对商业银行按照 13% 的低税率征税,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持增值税中性特征,且同时鼓励货物和劳务的消费。

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实施" 营改增" 需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备的增值税发票制度,同时还受制于我国新一轮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体制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其进行改革必将" 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银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对银行业来说,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目前的营业税制已不能适应银行业发展要求,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必然成为下阶段银行业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因此,我们要深入分析商业银行税制改革的复杂性,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改革途径。

【参考文献】

[1] 魏陆,中国金融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研究,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8)

[2] 熊鹭. 银行业营改增研究—— 基于上市银行的实证分析[J]. 西部金融,2013.11.

[3] 李瑞波. 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探讨及其影响分析[J]. 金融会计,2014.1.

[4] 刘磊,车宁. 银行业营改增税负测算与相关分析--- 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为例[J]. 河北金融,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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