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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构建

浏览225次 时间:2015年9月18日 14:24

汪梦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430073

【文章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和社会思想发生相应的变化,而社会转型期的利益驱使和滞后的制度,使得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犯罪形式层出不穷,加之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犯罪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的难度大大提高。因此,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打击职务犯罪的必要制度保障。本文就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对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的建构体系进行反思,提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的一些观点。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职务犯罪侦查体制; 职务犯罪监督

随着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自从2014 年上海市等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省以下检察院统一的人员管理机制和省以下经费统一管理体制,检察改革已经被提上我国深化改革的重要日程。职务犯罪侦查是检察院一大工作,无疑这次深化改革将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的体制构建产生很大影响。

当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了不少问题。从地域上看,部分地区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因为我国主要还是个人情社会,涉及一些行业利益和地方利益和身居要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就会受到很大阻力;另外,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因为职务犯罪的对象和主体的特殊性,反侦查能力的对抗性,都实际上要求有专业的素质。而现实是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一般多为转业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缺乏职务犯罪高发领域专业人才;还有就是激励保障制度未跟上,尤其在基层检察院,部分侦查人员在基层工作多年却难以获得相应的级别待遇,检察干警上升空间小,大大影响了侦查工作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青年干警辞职,使得一些基层检察院人员年龄两头大、中间小。这些的问题的解决,其实最终还是需要在一个整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下运行才能得以完善。一个良好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不仅能充分整合利用有限的侦查资源,还能科学的规范侦查人员的行为,从整体上提高侦查的效率和效益。

对任何犯罪的侦查, 法律都应当做到两条: 一是授权要充分, 即侦查措施要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 二是监督要有力, 即要以制度切实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对职务犯罪侦查亦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 也应从这两个角度出发, 一是要强化职务犯罪侦查权 , 一是要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 避免其滥用或怠于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2 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4326 47338 人,2013 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7551 51306 人,分别上升约9.4% 8.4%。职务犯罪侦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遏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建立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更是其重要的制度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是指具有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司法组织制度, 主要包括职务犯罪侦查的运行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

1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运行体制

职务犯罪形式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 只有转变侦查观念,构建一个有效的侦查机制,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工作的新要求,才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目前, 构建我国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运行体制, 应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运行;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和专业化预防队伍建设以及健全职务犯罪侦查的手段着手。

1.1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独立运行

我国《宪法》第131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作为检察权从属内容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亦应具有相应的独立性。但现行领导体制的实际格局使得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受地方影响较明显,并且职务犯罪侦查权受到行政化因素影响大。尤其在基层,干部的提拔与任免、政策倾斜等均由地方党委决定。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受地方财政制约较明显,目前多数基层检察院的财政拨款来自地方政府。

因此,在人事方面, 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其授权的相应的省级人大选拨任命地方检察官; 改革检察机关经费管理机制, 先将省以下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在工作机制方面, 检察机关应该有权独立部署职务犯罪侦查行为。

1.2 职务犯罪侦查权合理配置

目前, 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民行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都拥有对职务犯罪的初查权或侦查权, 虽然在案件管辖上各有分工, 但容易造成人力分散,难以集中有限的人财物突破大案要案。因此,需要整合侦查资源,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办案工作机制,包括侦查力量统一调配机制,统一线索管理机制;侦查指挥协调机制;侦查经费统一保障机制;侦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和利益共享分配机制。

1.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队伍专业化水平

如今职务犯罪的手段多样化, 对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内容的不断丰富,提高预防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就显得愈发重要。预防队伍的干警不仅要政治素质过硬、综合水平高,还要精通法律,熟悉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对反贪、反渎等部门工作熟练。为了更好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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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

作,预防队伍干警还应熟悉了解工商、建筑、会计、财政、医疗等相关行业的知识, 以加强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4 正确运用技术侦查措施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以技术侦查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检察机关在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过程中应注意:一是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适用,初查阶段不能运用;二是只有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中,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三要明确执行机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可以采用两种形式进行: 其一,利用公安机关的技侦设备,由公安机关派员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干警全程参与; 其二,利用检察机关已有的技侦设备,公安机关派员参与执行,这样才能提升办案效率的。

2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监督体制

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独立的侦查权力,不能有过多外部因素介入,否则会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难以起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但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因此,既要排除干扰阻力、保证司法独立,又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中易发生滥用权力、侵犯合法权益的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制约,需要建立一种高效可行的内外部监督制约体制以规范其运行,来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体系。

2.1 内部制约体制

2.1.1 强化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制约。检察权的各内涵权力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制约中形成整体主义的检察权,这是博弈论中分权力的一种制衡。目前,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制约, 通常是以口头指示的方式作出, 下级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立与不立、撤销与否往往不需要书面报告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或备案, 这不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侦查自由裁量权的有效制约。应该建立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备案制度和案件线索统一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管理,实现检察职务侦查的合力。

2.1.2 强化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一是完善现行的立案、撤案监督机制。应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初查后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书和撤销案件在上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之前, 应报本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听取本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 以解决对自侦立案、撤案难以监督的问题。二是强化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讯问、搜查等侦查活动的监督。自侦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主要证人时, 侦查监督部门应监督全程录音、录像有无间断现象, 并给予职务犯罪嫌疑人对相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异议权, 由检察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2.2 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审查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国外普遍实行的一种监督制度,而且日趋法制化。有的国家将财产申报的规定包含在综合的廉政法规中,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加拿大的《利益冲突法》、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韩国的《公职人员道德法》等;有的是专门立法,如墨西哥的《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泰国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与债务申报国家法》等。这样既可以作出预防和监督作用,也可以作为起诉的依据。

2.3 外部监督体制

2.3.1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法制化进程。现在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效力不够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的处理意见缺乏刚性的约束力, 其地位不确定, 缺乏深入监督制约的必要手段,应对现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改造。一方面保证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程序。

2.3.2 完善人大的监督制约体制。人大监督通常是集体监督和事后监督,具有很强的干预性,应该严格限制监督的范围和程序。除听取检察院工作报告方式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宏观监督制约外,人大应通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执法评议等方式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微观监督制约。

2.3.3 法院刑事审判监督制约

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事后的监督制约,是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要改变检法一家 的单纯配合观念,通过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进行客观评价,这实际也是一种通过外部考核的有效监督制约方式。

3 完善当事人人权保障体制

强化和保障当事人的沉默权和辩护权利。一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乃是司法文明的典型表现之一,我国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进行了引入,并当然地赋予了被追诉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但仍未确立沉默权制度。这种赋予沉默的权利却无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因为无制度保障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而且现行刑诉法中仍存在着许多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矛盾的因素。沉默权在侦查阶段的适用不仅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可以限制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二是赋予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程序异议权,对相关侦查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复议, 并要求人民监督员予以监督。

4 构建合理的职务犯罪侦查资源保障机制

4.1 办案经费的保障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办案经费必须有足够的保障,这种保障依靠地方财政难以实现。因此,需要从检察经费来源上解决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的问题,要建立统一的财政保障体系,在改革完善现有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检察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减少检察机关对同级财政的依赖。

4.2 技术装备的保障

随着职务犯罪手段的发展,按照科技强检的要求,由国家 统一制定检察技术、装备标准,统一进行配备,并赋予检察机关密侦、技侦的权力和手段,进一步提高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科技含量。

4.3 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保障

首先是人才招录机制。在招录新进人员时, 不应局限于法律专业毕业人员, 而是应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多吸收会计、证券、金融、心理学等专业人才, 提高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二是人才培养机制。除了学习法律知识外, 更应注重侦查技能运用的培训。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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