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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关于警务信息公开的思考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来源: www.lunww.com    发布者:职称论文
浏览332次 时间:2010年12月29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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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孟建柱部长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强调,在当前信息流与人流、物流、资金流高度融合和社会高度开放透明的情况下,要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现代传播理念,注重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上下功夫。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警务信息,提高警务透明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内涵和意义
    警务信息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警务信息公开则是各级警察组织及其职能部门与人员行使国家法定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警务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公开的制度。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了治安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决策和执行过程及结果,如对户籍进行管理所依据的法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还包括刑事执法的相关内容,如治安形势、犯罪规律、犯罪率、犯罪多发地、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内容。当前的形势下,警务信息公开的意义在于:
    (1)警务信息公开制度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进步的体现
    在政府诸多行政组织中,警察组织与公众的生活有着极为频繁的接触和联系,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警务信息理所当然地成为政府信息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警察工作充满了神秘的色彩,这层神秘色彩导致警察组织脱离群众,弱化了警民关系,并成为腐败的保护色,束缚了警察组织社会职能的实现,违背了警察工作的宗旨。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社会信息量日益膨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公众自身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警察掌握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所涉及的公共信息越来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警察组织试图垄断信息已经不再可能,警务信息公开成为必然选择。
    (2)现实公安工作的需要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行为内容必然具有行政性,如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户籍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方面的警务信息应当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公开。警务信息公开的另一部分内容是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在侦查、诉讼、执行过程中依法行使刑事职权的行为。为了稳、准、狠、快地打击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必须坚持群众路线,让广大群众参与进来。其前提自然是让人民群众了解有关信息,否则,依靠群众的原则就成了空话。
    警务信息公开一方面是为了有利于公民行使知情权,了解更多的治安信息,同时为公安机关自身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将公安工作的相关领域置于阳光之下,增大透明度,让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并在需要的时候借助监督行政的权利进行救济,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警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和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的行政公开意识逐渐增强,各地公安机关也逐步推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执法依据、行政决定等警务信息公开实践。这些实践,无疑使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数量比过去有所增多,推动了公安机关运作透明度的提高,公众也从中得到很多的方便和实惠。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警务信息公开只是处于起步阶段。
    (1)信息不透明或者公开不够及时,造成突发事件事态扩大
    例如湖北石首事件,湖北石首市一名青年厨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所引发的当地动荡的局面让人不安。其原因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对诸多疑间,警方的解释未能成功说服死者家属和公众。在长达约80个小时内,一方面是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新闻发布语焉不详;一方面是网友借助非正式媒体发布信息、探寻真相。由于对网络传播规律认识不够,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及时、不充分,结果导致“小问题引发大热点”,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想要遏制网上的“众声喧哗”,则既不能缓和事态、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精神。
    (2)信息不够全面准确引发信任危机
    杭州大学生胡斌闹市快速驾车撞死了青年谭卓,交警开发布会时引用肇事者本人和其朋友的说法,引发网络愤怒狂潮。湖北的邓玉娇事件中,警方关于案情的最初情况通报被网民说成是被刺官员的律师。这些由于办案过程中业务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瑕疵,致使面对媒体有口难言,是公安信息公开过程中遭遇的又一困境。未经通盘考虑及科学论证的仓促之中作出的结论,造成民众对警方的不信任,对于公安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进行质疑。
    (3)信息公开的方式不足造成泄密
    在众多的警匪片中以及媒体案件信息报道中,描写一些犯罪人实施作案和警方侦破该案的具体情节,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暴露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方法及我们的侦查手段。媒体报道案件是一把双刃剑,这是由案件事实内涵的复杂性,报道之后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相交织的特殊性决定的。媒体报道案件,弄不好会暴露侦查手段,并造成教唆犯罪的恶劣的社会影响。(4)信息渠道不畅通,政策宣传力度不足,与民众的信息交流不充分,信息服务民生项目少
    通过对因特网上公安机关的网站进行调查,目前网上面向大众服务的市局一级的网站多有建立,可分局一级的网站以及派出所这类基层办事机构的网站建立的不多,老百姓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熟悉具体办事程序。也不能通过网上交流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和帮助。同时这几年公安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使得公安机关拥有了大量的信息,但目前这些信息由于担心泄密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只限于公安机关内部使用,在服务民生方面提供的信息却是很少,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以上种种情况说明我们在警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经验,需要在信息公开上加大力度,应多思考和实践,改进目前的不足。
  警务信息公开的对策
    (1)必须健全法律,依法办事
    2008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同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还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档案法》所调整的档案,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管理与公开;(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涉及许多政府信息的定密、保密与解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统计法)则涉及到政府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问题。警务信息公开必须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解决好公开与保密之间界限的划分问题,也就是如何区分国家秘密和公开信息、如何协调信息公开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2)设置独立、权威、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均已出台新闻发言人制度,成立了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构建公安对外信息公开的核心职能部门已经明确。但是不能简单地把信息公开工作定义为对外宣传这一方面,究竟公开哪些信息,何时公开,如何公开,这些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到公安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公安机关的形象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应该通过设置专门机构,配置素质较高的专门的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研判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并使之进人各级公安机关的高级决策层,发挥重要的参谋和咨询作用,成为决策者智囊团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快警务信息公开的规范化、科学化、常规化进程
    建立一套信息公开制度,使每个民警在有关处理信息公开的时候能够按章操作,讲究策略和方法。①促进基层民警规范执法。这是一切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警务信息公开制度能够执行的保证。②提升应对技巧,教授广大民警执法艺术、公关技巧,使其能够从容接受媒体监督。③开展专项教育,使民警了解信息公开制度的程序,配合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和准确。
    (4)加快警务信息公开设施建设,多渠道实现警务信息公开,服务民生的目标
    首先要明确信息公开不仅是方便公安机关自身工作的需要,更体现了服务民生的工作目标。传统的警务信息公开所借助的媒介主要是报纸、杂志、文件、规章、公报、广播、电视、广告等,它们各有优势,也有不足,主要是无法实现与民众的互动,切实了解民众的真实想法和需求。在信息社会,网络的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新中介和新途径;电子警务,为警务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因此要加强电子警务建设,确保国家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各种治安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警务决策、大案要案的侦破、审判机关的判决、社会治安状况、违法犯罪现象及其发展趋势等公众关心的信息,能够通过警务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到达公众手中。公安机关要把上网了解社情民意、把握社会热点作为调查研究的新途径,作为制定政策、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作为关注民生、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要以更强的政治敏锐性、更扎实的工作作风,把信息化条件下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4结语
    我国公安机关的实践已经证明,警务信息公开不仅是改变观念就可以实现的,而是涉及到组织机构、制度建设、经验技巧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工作总结经验,并在相关问题上进行理论研究将是警务公开工作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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