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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1月05日 10:05
1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两大前提
1.1以社会本位作为平衡与协调利益冲突的价值基础
市场机制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最有效手段。
法学论文发表
与此同时,在正常的市场机制调节下,各市场主体之间也能形成一种相对合理的利益格局。然而,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轨迹告诉我们:自由放任经济下市场机制本身极易遭到破坏,随之而来的利益格局也容易受到扭曲。而且市场机制自身的局限也会引发矛盾,产生新的冲突。面对市场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对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的难题,现代经济法产生的一个重要历史使命就是依法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利益关系。然而,当今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各类利益冲突中,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有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还有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要想平衡好方方面面的利益,经济法需要找准自己的价值定位。如果经济法选择个体利益至上,这样做虽然会刺激个体对利益的追逐,提高经济效率,但却不利于冲突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此外,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做法还会使经济法难以独立于民商法,自身的独特价值难以显现。但是,如果经济法选择以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来协调利益关系,却容易造成国家权力对个体利益的侵害,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这还会使经济法很难摆脱行政法的案臼,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现实的需要面前,现代经济法最终选择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来协调多种利益冲突。而经济法中所指的社会整体利益是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都相关的社会利益,是融个人利益、团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为一体的社会利益。在具体的调整过程中,经济法正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给予应有的尊重,只有在个体利益的实现有碍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整体效益的增加时,经济法才对个体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同样,对于国家利益,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仅仅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出现以国家利益之名弱化甚至虚化个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现象。除了防止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过度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冲击外,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下的利益平衡,经济法还积极做出制度设计,主动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增长。正是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基础上,经济法成为在法律体系中,能够从社会整体利益高度,对各类主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进行平衡,实现社会协调发展的唯一法律部门。
1.2以对国家权力的平衡作为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重要前提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因为市场缺陷的客观存在,所以国家必须要对经济有所干预。然而,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当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与经济发展自身的方向一致时,经济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反之,政治权力就会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鉴于国家权力的特殊影响力,当政府与市场都置身于经济生活之中时,经济法在协调具体的利益冲突之前,首当其冲的就要平衡好政府的权力。具体而言,经济法需要做出以下努力:其一、经济法要界定好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方面各自作用的领域,将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只停留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领域,即市场存在缺陷的领域,切不可借干预经济之机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更不能用政府替代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其二、即便在政府依法享有管理经济权力的领域内,经济法仍然要从权力行使的方式、行使的程序、不当行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进行精心的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保证其对经济发展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2经济法对利益冲突平衡与协调的具体途径
在上述两大前提下,经济法主要从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两方面着手,对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与协调。
2.1营造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
2.1.1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源泉和生命基础。在良好的竞争环境中,经营者凭借优质的服务、低廉的价格、过硬的产品质量去争夺市场份额,获取利润。这样一来,企业与企业间形成正常的利益关系,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实现的基础,长此以往,国家的竞争力增强,社会的整体利益必然增加。所以说,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本身就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减少不必要的冲突。但在残酷的竞争法则面前,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破坏竞争机制的行为会大量涌现。在市场没有足够力量去维护好重要但又脆弱的竞争机制时,在无法直接引导经营者正当竞争的情况下,经济法通过禁止性规范明确告之市场主体,法律既反对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反对破坏自由竞争的垄断行为。如此一来,经济法以反向禁止的方式来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使偏离方向的经营者回到正常的竞争轨道上来,再通过市场良好的竞争环境本身去协调利益冲突。所以说,在经济运行的这一领域,经济法通过对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迂回的方式平衡与协调着利益冲突。 2.1,2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市场机制能够最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以各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作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容易造成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短期,最终导致宏观经济不平衡,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冲突增加。为此,政府需要进行宏观调控,将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加以协调,统一到追求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在调控的过程中,为不破坏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间接性。即政府不能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规范直接规定市场主体的行为,而只能依法借助各种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先调节市场运行的外部环境,然后再引导市场主体根据环境的变化,为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调整各自的经济行为。由此,经济法通过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运行环境,为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能。
此外,经济法在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环境对利益冲突的影响时,还应特别注意代际间利益的平衡问题。为此,我们应时刻注意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宏观调控法立法与执法的全过程,以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在满足当代人利益需要的同时,又不致于对后代人利益的实现构成威胁。
2.2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特征。与民商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公正有所不同,经济法所追求的是一种实质上的公正。为达此目的,经济法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法学论文发表
2.2.1追求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的实质公正关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含义,社会上有不同的理解。这里所说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一对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在经济交往中,掌握更多的权力、信息、资源的一方处于强势;另一方则相对处于弱势。这种客观上存在的强弱差异,会使形式上公正的经济行为带来最终结果上的不公正。为协调好利益关系,实现实质上的公正,经济法采取了精心配置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其一,采取权利义务倒置的方式,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规定强势群体履行更多的义务。对于权利和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从利益角度看,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而义务则是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因此,经济法借助权利义务规范,对交易主体利益实现施加不同的影响,有利于扭转强弱势群体客观上存在的不平等,实现二者利益间的相对平衡。其二,注重对法律责任的设计。关于法律责任的界定,法学研究者们有许多不同的思路和观点。有一种意见就是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这种特殊义务通常是指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引起的新的特定的义务。如果经济法能使强势群体很好地履行这种特殊的义务,那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就会更加充分。而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宪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类型当中,由于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违法者通过承担这种法律责任,能最直接、最有效地使对方受损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偿,所以从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角度考虑,经济法应尤其关注对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
2.2.2追求再分配领域的公平与正义在市场进行的初次分配中,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密切相连,极大地体现出效率原则。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每个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不同,如果单纯考虑效率,容易引发利益冲突。为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尽可能地平衡协调利益关系,实现最终结果的相对公正。为达此目的,笔者认为,政府可依经济法的规定,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其一,依法利用税收杠杆,普遍调整再分配中的利益关系。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通过对税率、税种、税目、税收特别措施等税法要素的调整,不仅可以缩小贫富差距、协调行业利益,而且还能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协调利益关系。其二依据财税法,加强对特殊地区和群体的利益保护。由于社会环境和自身条件的限制,我国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经济能力有着显著的差异。为实现社会公平和经济的均衡发展,一方面需要政府依法对这些地区和人群提供更多的优惠条件和财力支持,另外还应通过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引导其它市场主体关注这些地区和人群,通过社会的合力使更多的人分享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