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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科技论文发表费的必要性 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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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284次 时间:2010年9月04日 15:40

近来,在网上和报刊上经常看到一些关于讨论学术期刊收取论文发表费(也称发表费)的讨论,有人甚至认为收取发表费是学术腐败的根源之一。西安交通大学期刊中心赵大良编审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科技期刊在收取论文发表费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也有个别亵渎科学研究纯洁之行为,但这不能否定发表费收取的合理性。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讨论发表费的存废,而是如何规范其收取行为。

收取发表费背后的社会问题

赵大良表示,论文发表费的出现不是一个简单的收费问题,而在其背后隐藏着更为深层的社会问题。学术出版经费提供的主体缺失是发表费出现的重要根源。长期以来,学术期刊的主办单位作为国家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高等院校一直代表国家和社会履行着经费提供的义务,支撑着学术期刊的出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部门之间竞争的加剧,一部分主办单位获得的国家财政经费逐步失去或减少,自筹经费在主办单位的事业发展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有的学术期刊主办单位甚至将学术期刊的出版当做赢利的途径。

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学术期刊出版界开始收取论文发表费,将国家和社会投入到科学研究中的科研经费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投入到学术期刊的出版之中,从而保证了学术期刊的正常出版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基本适应了我国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但是,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一些学术期刊将期刊的出版活动完全市场化,以赢利为目的,造成了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赵大良认为,如果建立有社会性的学术出版基金,在开展的科学研究成果需要公开出版时,能够到一定的资助,也就不会出现诸多负面现象。学术期刊的出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筹集公共和社会资金支持学术期刊的出版是国际学术期刊的惯例。

学术评价导向造成的学术研究的泛化,加剧了发表费收取中的矛盾。随着各行各业兴起的专业化建设的进行,建立和完善了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随之而来的是学术研究泛化。正是这种学术研究的泛化,制造出了一个虚幻的、超常繁荣的学术出版市场空间。同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发表文章而所在单位又不提供论文发表费,这更加加剧了论文发表费的负面影响。

收费不一定使期刊学术水平下降

收取发表费是否必然会导致期刊的学术水平下降呢?赵大良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作者选择投稿的期刊,首先考虑的是期刊的学术影响,或者是在什么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作用更大;其次是考虑稿件处理的速度。无论是以作者的现实需要,还是从科研成果的传播角度来考虑,作者均需要尽早得到结果,尽快公开发表。至于是否收取发表费,并不是作者考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承担有科研项目、掌握一定科研经费的作者更是如此。但在作者考虑的主要因素基本相当的情况下,结果就不一定了,特别是在收取的发表费比较高时,优秀稿件的作者就会进行一定的衡量和比较。

他表示,经常听到一些科研经费比较充裕的教授向自己抱怨:“某某期刊的发表费也太高了,以后得让学生少往那儿投稿。”可以说发表费收取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需关系所决定的。知名学术期刊的稿源丰富,发表费就有提高的空间,一般学术期刊稿源匮乏,发表费提高的空间就有限,甚至是没有收取发表费的可能。

当然,如果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而不用收取发表费,期刊的学术水平自然更容易得到提高。

论文发表费收取的原则

发表费的收取应当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维护发表费收取合理性的必要条件。如果违背了发表费的收取原则,那么发表费收取的合理性就不复存在,也就有悖于学术期刊社会属性。对此,赵大良提出了自己的4点看法。

一是论文发表费是社会公共科研经费的转移支付,因此只能从科研经费中支付论文发表费。二是学术期刊不能将是否支付发表费作为论文录用的条件。应当做到发表费收取和论文水平的评审分离,只有经过严格的学术评审过程达到发表水平的科研成果才有可能将科研经费转移,用于学术期刊的出版。三是论文发表费只能用于学术期刊的出版及其直接相关的活动,如支付编辑、排版、印刷费用等。由于论文发表费是科研经费的组成部分,自然应当遵循科研经费开支管理的规定,而不能成为经营收入。四是稿费和论文发表费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稿费是作者的劳动报酬,而发表费则是科研的费用,是科研所必须支付的成本。如果多交发表费就多发稿费,则是将科研经费变相转换为个人收入,这是一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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