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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改革背景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

浏览77次 时间:2017年9月26日 09:09

【摘要】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赋予主审法官独立判案的权力,并对其审理的案件负责。从该制度现有的运行模式与框架来看,其明显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指导、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保障制度依然受制于司法行政化等问题,因此对于主审法官责任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从主审法官的选任、考核、职业保障、法官助理的配套设置以及审判委员会改革等方面入手,保障主审法官依法独立办案,增强司法权威与公信力。

【关键词】主审法官责任制;司法改革;公正效率

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殊职业群体,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案件审判权,关乎一个国家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实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而法官是否具有独立案件审判权却无明文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受国家体制、司法制度等外界的影响,法院并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法官个体的案件独立审判权更是不能得到落实。无法排除外来干涉的审判,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相左,很难得到公众的信服。改革由问题倒逼而生,主审法官责任制就是地方政府在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过程中实践探索的产物。本文拟通过分析各地法院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运作模式, 探索其运行框架, 并针对其运行中的出现的问题与不足尝试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运行模式与基本框架

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行方式,在国家层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指示的司法改革精神制定出具体方案, 而后自上而下推行,同时地方法院根据最高院的方案并结合自身情况自下而上改革。在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主审法官责任制提上日程后,全国各地方法院也不断提出了改革的方案措施。

(一)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模式

主审法官责任制以有差别的具体制度设计与运行模式在全国各地施行,笔者欲通过列举分析几种典型运行模式并结合本次司法改革的指导精神,总结概括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框架构成。

其一,早期的青岛模式的特点为:依法院工作量确定法院员额,并打破庭室界限;法官队伍精英化,不论资排辈,依审判工作能力上岗;主审法官动态考核,非终身制。

其二,黄陵模式的特点为:通过遴选将审判能力强的法官集中于审判一线;对外保持法院的审判庭分类不变,对内则不作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庭的区分;除审判外的辅助性工作均由法官助理完成,限制主审法官接触案卷材料的时间。

其三,深圳盐田模式的特点为;选拔程序与条件严格,包含了综合能力测试、庭审驾驭能力测试、法律文书写作测试、民主测评以及党组考核等项目;“非审判性”的辅助性工作全部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完成;非终身制,规定不能完成案件审判任务或是年错案3 宗以上的法官将被取消主审法官资格。

(二)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原则以及不限于以上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责任制模式,总结出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基本框架大致如下:首先是主审法官的选拔, 一般是符合一定要求的法官可以参选:一是阅历条件,即从法官审判经验的角度出发,结合竞选法官的年龄与从事审判工作的年限考量;二是能力条件,即主审法官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社会知识、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充分的庭审驾驭能力;三是学历条件,结合我国法官队伍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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