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时,也应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即为选任的主审法官配置助理,从事非审判性的辅助性事务,严格服务于主审法官,同时将其与法官、书记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作为一个职业岗位应当有其晋升空间与发展前景,因此应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落实晋升机制,使这一职业更具稳定性。
(二)改革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独有的司法制度设计,监理以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其存在一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地方,比如审判委员会的定案机制问题,因此改革审判委员会以适应司法改革的浪潮并服务于主审法官责任制的任务迫在眉睫。首先,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现审判委员会成员大多为法院领导人员,从主审法官责任制运行角度考虑,应减少领导人员数量,加大资深法官与主审法官比例,这也更符合司法“去行政化”的要求;
其次,严格限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考虑将执导案例的标准作为我国规定的由审委会讨论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细化依据,即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原则的、属于新出现案件类型的、属于某一时期典型的、对其他案例有指导作用等等。同时对于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限定只负责法律适用方面,尽量不涉及案件事实部分,以此才不违背司法“亲历性”的原则。
(三)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机制
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不仅强调强化主审法官的职权,更要建立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法官在独立行使案件审判权之时也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综合考虑之下,法院应当规定法官在办“错案”的情况下需要具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接受一定程度的处罚,即:明确“错案”的标准,并不可一味直接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是改判的案件认定为“错案”,上级法院对案件结果的处理只能说是一方面的参考,是否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还需要结合主审法官是否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来判断,
关注法官案件审理的程序合法性;完善主审法官错案责任评定体系,错案的认定是极其严肃的司法行为,理应交由专业人士,可以考虑由审判委员会之中的资深法官组成评定小组,并公示错案评定的程序,保证错案评定工作的公平、客观。
此外,为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也应当完善判决书公示制度,使得社会公众对于每一个案件中法官所采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一目了然。将判决呈在阳光之下,对于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的合法与合理运用不失为一个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途径。
(四)健全主审法官任职保障机制
为确保主审法官独立、完整地行使审判权以及法官的中立地位不受外界干扰, 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也对主审法官的职责保障权、经济保障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健全主审法官任职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改革法官等级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官等级制度下,法官被分为十二个等级, 且主要是以法官的行政职务与工作年限为依据,这就与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的目标相违背。法官本该是无等级的,且法官的等级设置并不利于司法独立意识的形成,因此,对于法官的等级改革可以依照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类,
不存在等级尊卑之分,只是区别法官服务机构不同所需。同一法院内部法官没有级别区分,不同级别法院的法官待遇也不该相差悬殊。
其二,建立法官独立职业待遇体系。我国法官的薪资待遇长期以来都是参照普通国家公务员的待遇体系,并没有一套自己独立的职业待遇体系,这就完全忽略了法官的职业特殊性。因此,建立一套法官独自的待遇体系迫在眉睫:法官的薪资水平完全不再参考行政级别,而是依据法官所在法院的级别综合考量制定,每一个薪级规定一个工资标准,而其他各种福利待遇除了与薪级挂钩,也与法官自身的审判业绩相关。
其三,稳定主审法官任期。主审法官任期稳定的前提是严格的选任条件与程序,经过严格选拔后具有的主审法官资格就应该确保其任期的稳定,这关系到法官职业、待遇的稳定等方面,直接影响法官能否排除外界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对于主审法官的任期,宜采用较为长期的标准,但考虑到我国法官队伍水平参差的现状,目前改革的目标是延长主审法官任期,可暂定任期为十年、可连任。待我国法官队伍综合素质提高到一定水平,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上而下的逐步实行法官任期终身制。
作者简介:王郭婷(1992.4-),女,汉,河南安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 级硕士研究生,诉讼法专业,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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