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争端谈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对于一些难以解决的关键性内容,利用谈判或是战争手段解决的方法,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国际法”,目前,国际法已经展露头角。有关国际海域争端也成为了近半个世纪的焦点性问题,国际法作为国际经济机制解决争端的一种手段,也正在逐步建立完善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法也做为国际贸易组织的先行者参与在国际争端中。本文以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为例,从法学的视野角度下,找到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的差异,进一步明确国际法的实施性作用,通过法理学手段,对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提出解决对策,为国际邻海的争端提供一些参考性依据。
法学视野下的相同点
首先对美日鲑鱼争端,我们做一下简要的了解,美日鲑鱼争端发生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这一争端是美国与日本两国渔民在阿拉斯加海域的捕捞问题;而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是美国与英国的事,关于美国禁止在白令海海域捕捉海豹,英国公民在其海域违反规则的事;这两件事情在法学角度下找其共同点,我们可以发现,二者均是国际争端,二者均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两件事情的本质是美国需要性的领土海域扩张,这种扩张是邻海主权的纷争,是邻近海域的一种资源掠夺。二者之间所采取的围护手段,都是将该起争端发生过程中,不断修订法条,以此来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必要筹码,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均是采取本国与其它国家的宪法修订。美日鲑鱼争端于1930 年开始,直到1937 年美国政府还在为此争端提出设想,并提出促进美、日、加拿大等国的同盟条约,让各国涉及渔民在阿拉斯加海域的捕捞问题中建立共同点,共守盟约,遵守国际法规。两件事情的本质上看是互不相干的事情,但从法学视角来看,二者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共性法理问题,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资源性掠夺。现今,再看时任总统罗斯福对海域不断的扩张,从1930 年-1937 年间不断修订的法条,均是一种对邻国海域的单方面约束,严重违背国际法的贸易往来规定。美国对相邻海域国的渔业约束不可能完全性建立,也很难行之有效的实施,因其归根结底所缺少的是法律的先行者。因此,难以行之有效的进行广泛推崇。两件事均是以保护资源,禁止乱捕乱捞,其真实的目的是一种海洋资源的掠夺。最终这件事情的解决时间为1945 年,史称《杜鲁门公告》,该公告的问世,对当时以及现今的国际法有着很深远的影响意义。为国际海洋法的完善,以及邻海域的管理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学视野下的不同点
从法学视野下看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不同点,在于两件事情的解决途径,美日鲑鱼争端从1930 年-1938 年都在不断谈判中进行事情的逆转,而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却通过国际仲裁成功解决,美日鲑鱼争端是美国单方面的本国法条修订,而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却将整个事件的发生,全部搬到国际法庭上,让各国委员会做出仲裁判断,将谁是谁非搬到国际舞台,运用国际法律手段解决一切不平等条约。这也是法律的一种进步性的大跨越。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均为各国邻海海域的一场国际纠纷,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两件事情分属不同的区域,但从本质上看美日鲑鱼争端与1893 年的白令海海豹争端却有着非常相似之处。美国设想独自拥有邻海海域的管辖权,以及资源的独享权,严重侵犯了其它国家的领土主权,违背了国际法律的相关条款。但是,这种行为的本身让我们看到时代的进步,各国人们丢弃了以往的一言不和,就引起战争的谈判方式,人们寻求另一种新的途径来解决国际争端,那就是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再受到侵犯,这是世界各国人民一种和平解决纷争的文明象征,这种以法律手段解决的方式,值得广泛推广与应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