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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4月19日 16:14
正当防卫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
和《民法》中都有规定,是正当行为免于违法或者犯罪评价的重要保障举措。近几年社会中出现的于欢案、于海明案等引起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重视,关于正当防卫权利中的很多问题值得去研究,本文开展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从而更好去行使正当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权利概述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关于防卫过当,《刑法》中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在正当防卫中超过了必要限度。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被侵害人已经遭遇生命安全威胁,这时要采取防卫行为来保证自身安全,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1]。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权利行为的全部,所以正当防卫权利有更为深刻的内涵。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理解,从权利核心宗旨、私人救济的属性及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来看,分别是一种制止权、一种致损权、一种误判权。在正当防卫中,主要是对侵害人实施正当防卫,体现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从不同角度来看,对正当防卫权利概念有不同的理解。随着社会中各种事件的发生,正当防卫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所以要深入对正当防卫权利的研究,才能有更加深刻理解[2]。
问题提出
正当防卫权利是法律赋予的,鼓励公民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好自身权益和生命安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的实践性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从案例情况来看,正当防卫辩护成功率非常低。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使用是非常谨慎的,而且要求比较高。在案件判定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一般会站在“绝对理性人”的角度,对防卫人施以较高的限度要求,存在明显的“唯结果论”倾向,如果出现了伤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正当防卫就容易被判定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罪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在开展正当防卫时就会存在顾虑。
为了让公民更好使用正当防卫权利,需要从法理层面展开研究,是服务于对正当防卫基本立场的判定,目的是在相关规定过于简练的基础上,为确定各个构成要件的成立范围和可采理论提供统一性的指导。我国学者陈璇对正当防卫权利目前研究现状进行了评价:“我国正当防卫研究大多停留在对正当防卫各具体成立要件的讨论,缺少对正当防卫本质这一根本问题的深入追问,很少有以正当防卫本质为主轴展开的体系化解释。”本文主要研究正当防卫权利法理问题,很多正当防卫案件在进行法律裁判时会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由原理所支撑的规范与具体案件不相符合,导致除了一些问题。之所以会出现问题,一方面是对正方防卫制度构成要件解释脱离了理论支持的原理,另一方面是对正当防卫的原理缺乏深入了解,这一现象被称为正当防卫“不理论化”现象,是由学者蔡宏伟提出的。很多法学家都习惯站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只是运用现有理论,却忘了自己的身份,忽视了针对具体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理论批判和理论创造。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从国内情况来看,关于正当防卫的研究经历了从“以案释法”
到“以案释理”,再到“以理思律”的不断学术化、专业化的过程。
法律研究整体上表现出重规范、原理,轻权利、法理的特点,随着正当防卫权利研究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犯罪论构成体系的问题,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两种研究进路,其中前者通过揭示平面式思维模式在认定正当防卫中的天然缺陷来说明范围论重构的必要性,后者是基于结果无价值论一元论和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立场和视野差异,关于防卫意识等问题上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正确理解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学者之间由于思维方式的差异,提出了不同的结论。特殊情境防卫的问题,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多,学者将重点转向于更具现实意义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中,例如不法侵害人是否可以在防卫不适时或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展开逆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问题,对于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上缺乏共识,主要原因是对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这一根本性问题上没有一致认识,和思维方式有很大的关系[3]。
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霍布斯的防卫权思想,仍然存在着较大争论,很多学者认为,和洛克在《政府论》中细节性地对防卫权描述而言,霍布斯防卫思想大部分是无法独立于其自我保全权利的。防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依赖于自我保存权利。霍布斯意义上的无限制防卫群里,只服务于他对政治社会产生之后相应制度构建的解释性刻画,而缺乏规范性或者价值层面的认同。洛克在社会契约理论中提出了正当防卫权利,但卢梭和施特劳斯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种偏离了自然法传统的理论叙事,进一步丰富了正当防卫权利论证的内容,将正当防卫的权利来源追溯到一个使个体可以理性地遵循自然法并获得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并提供了一套如何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的完整的理论叙事。证明了正当防卫权利先在于实定法对其的刻画,也说明了实定法应该按照其存在的逻辑进行发展。在洛克的理论中,正当防卫作为一种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得到,用来保障个体的法定权利,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产物,要具有个人满足与社会容忍两个面向[4]。
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与结果无价值一元论在正当防卫是否需要防卫意思这一问题上存在着本质区别,但是对正当防卫必须满足的四个要件却一致认同,要具有法定的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一般意义和规范内涵的区别,大众对正当防卫的认识,从“防卫”开始,到“正当”结束。
法律通过修正“防卫”的边界,很大程度上移动了伦理道德所确定的“正当”边界,使其在法律体系内具有相对确定的规范效力。德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在适当的、多种可供选择的防卫手段中,最温和而且不与自身损害的直接危险相联系的防卫行为,才是必要的。但实际中面临情况比较复杂,防卫人无法作出准确判断,也很难进行理性思考,所以不能从结果推测行为。关于正当防卫权利的研究,国外学者取得了很多成果,对于后期发展及应用奠定了重要基础。
案例分析
年8月27日晚,在昆山市开发区发生了一起刑事案件,一轿车和电动车发生碰撞,双方在争执中轿车车主拿出拿出刀砍向电动车主,过程中刀不慎落地,后电动车主捡起刀追砍轿车车主,最终致其死亡,这就是“昆山反杀案。”此事件发生后昆山市检察院介入调查,最后判定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案件结束后却在社会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大家对电动车主防卫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认为是必要的,有的人认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当保护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时,不能逾越此目的所必须的程度,尽可能“最小损害”不法侵害行为包括实害行为和危险行为,在对案件裁判中,还考虑到电动车主的人身安全处于现实的、急迫的和严重的额危险之下。对正当防卫权利放宽防卫限度并不意味着滥用,当对人身安全不造成威胁时就应该停止正当防卫,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规避。进行适当限制,防止出现假借正当防卫之名行恶意伤害他人之实的行为。
综上所述,结合正当防卫权利目前现状,开展法理研究,对正当防卫权 利有正确 认识。当正当防卫事件发 生时,要进行 综合评估,运用正当防卫权 利来 规范,切实保 护好 侵害人和被侵害人的权 益。我国应该 加强 对正当防卫权利的研究,并对相关法律 法 规 进行完善,提 供可靠 法律依据,保证 人们对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
参考文献
赵雪爽.对无责任能力者进行正当防卫兼论刑法的紧急权体系中外法学
陈璇 .正当防卫、维 稳优先与结果导向——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契机 展开的法理思考[ 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杨伟荣.权利、道义视阈下之正当防卫与见义勇为[ J]社科纵横
捍卫公民自救的权利——西方正当防卫制度管窥[ J]法治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