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投资热情也在减退,优质项目少、资金不足以及对未来预期不乐观,使企业投资意愿普遍不强。据统计,过去三年,全市新建投产可达规模入库的工业企业约32 家,项目普遍偏小,受土地、环保、规划审批等方面因素制约,项目落地难,推进迟缓。企业有效投资不足,导致工业发展后劲不强。
(3)企业自主研发创新不足。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所占比重较低,工业产品科技含量和技术装备水平不高,多数企业局限于对资源的粗暴开采和简单加工,产品档次低,新产品开发和自主创新不足,更谈不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也缺乏完善的科技创新研发推广应用平台,工业企业研发投入普遍不足,创新能力弱。受新常态经济大环境影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致力于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特别是绿色、低碳经济方面,同质化的竞争愈演愈烈,如何加强自主创新,保持自身特色,提高工业产品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做大做强,成为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一大考验。
打造“武陵山低碳工业聚集中心”,是恩施市“六个中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必须抓住市场主体这个关键,加快工业市场主体培育,增强发展动能,推动低碳工业有序发展。
(1)聚力产业转型升级,做好做稳。恩施市地处鄂西腹地,坐拥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世界硒都、鄂西林海和华中药库,要把这些比较优势转化为工业经济发展优势,必须深入实施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加强工业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重点突出工业与农业、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的深度融合,优先引进和培育旅游、富硒绿色食品加工、清洁能源、现代医药、养生养老健康等产业项目,努力打造以大旅游、大文化和大健康为核心的产业集群,形成新的支柱产业和经济增长极。要积极对接好国家西部大开发、长江经济带的产业推进,聚焦自身短板,重点引进和培育精密机械制造、高科技产品研发、新技术运用等项目,加大传统企业的改造升级,逐步淘汰一批产能落后、科技含量低、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的企业,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聚力市场主体培育,做大做强。以打造优质龙头企业为目标,加大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资源要素向大企业集聚,推进骨干企业存量优化、增量扩容。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支持通过股份、合作、兼并和重组等方式促进骨干企业强强联合,培育亿级、十亿级和百亿级企业,支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集团,加快骨干企业外引内联、开放融合发展。以快速增加正常情况下,丙公司就该事项实现纳税所得额(不考虑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10000-7000=3000 万元丙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 万元丁公司获取的厂房及生产线计税成本为10000 元。丙公司在此交易中转让资产7000万元,占总资产的70%,超过其总资产的50%,同时,受让方丁公司股份支付9000 万元,占总额的90%,超过85%。根据59 号文和109 号文规定,资产转让方转让资产超过总资产的50%(59 号文规定75%,109 号文调整为50% 以上),资产受让方的股权支付比例超过85%,同时,受让方丁公司未来12 个月内不改变收购资产的用途(实质性经营活动),丙公司获取的丁公司股份12 个月之内不进行转让,则该交易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丙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丙公司获取股权的计税基础为转让资产计税基础7000 万元- 货币对价1000 万元=6000 万元12 个月之后,丙公司转让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股权公允价值无变化)(9000-6000)*25%=750 万元丁公司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为资产原计税基础,也就是7000 万元。丁公司在以后年度税前少抵扣资产的折旧3000 万元,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0 万元。整个交易综合分析,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丙公司晚纳税12 个月,纳税总额未减少。丁公司需要在以后年度多纳税750 万元。从长时间来看,整个交易过程较一般税务处理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750 万元。因此,丙、丁公司应结合自身情况,充分分析利弊,妥善协商要选取的税务处理模式,使交易双方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分析,虽然国家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重组,降低重组成本,但针对每个重组企业来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短时期内可能使重组一方或者双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长期来看,不一定是最优方案,重组各方应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综合判定,审慎选择,使重组各方利益最大化。